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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第八条商事登记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赵香福2019-12-22 0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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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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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核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成立日期。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第三十五条营业执照提示栏应当载明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提示,以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的查询方法。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推行电子证照。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网上联办,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龙小雨2019-12-22 0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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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设置商事登记簿和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外公示,供公众查阅、复制。第三十九条商事登记簿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第四十条经营异常名录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事由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第四十一条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第四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填写。商事主体对提交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商事主体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四十四条对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的情形,是指商事登记机关通过邮政投递文书两次均无法送达或经现场检查证实已不在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决定,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剔除其名称。第四十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商事主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应当纳入不良信用监管。被剔除名称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事主体的名称被剔除后,该名称不受保护,该商事主体不得重新申请名称登记或变更名称,以注册号代替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名称,从被剔除之日起满三年的,他人可以申请登记该名称。对被剔除商事主体名称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九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在补交未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年度报告或无法联系的事由消失,依法接受处罚后,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第五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对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经审查核实,符合恢复记载条件的,应当作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决定,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商事登记簿中注明曾经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曾经无法联系的情况。
梅金红2019-12-22 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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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摘取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解读。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商事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具体问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机构此前一直核发的是《登记证》,且不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三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考虑到上述三类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范畴。六、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商事登记改革仍然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做了如下努力:一是在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如在显著图像标识上,营业执照的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同时,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二是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营业执照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三是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统转发总局《批复》及新版营业执照。并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黄益新2019-12-21 23: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