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内容解读

黄甘花 2019-12-21 2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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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登记制度,所有类型公司均可以把法定注册地址挂靠,无需办公场所即可登记注册。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即注册资本可以认缴,无需在注册登记时缴付!所以100%合法!详情请咨询400官网。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颖英2019-12-21 23: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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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法制办2019年6月19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二十三条可见,公司注册无需验资的日子已指日可待了。广商税务师事务所就此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1、大大减轻公司注册成本,为虚假验资承担的额外费用占注册公司费用总额的90%左右。2、垫资行业从此消失。3、公司注册网络化,大简化公司注册的手续,并采取三证,分公司发展阶段确定收费标准,定期与专业机构的高层人员对话,以吸取专业机构在管理方面的建议,则可事半而功倍。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晓天2019-12-21 23:39:55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摘取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解读。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商事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具体问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机构此前一直核发的是《登记证》,且不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三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考虑到上述三类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范畴。六、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商事登记改革仍然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做了如下努力:一是在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如在显著图像标识上,营业执照的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同时,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二是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营业执照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三是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统转发总局《批复》及新版营业执照。并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桑风月2019-12-21 23:21:52

相关问答

一、稳定较快地发展国民经济,有赖于处理好经济工作当中的各项关系,真抓实干。 要保持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地增长,就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努力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还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领导工作思路清晰,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团结一心,真抓实干。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全面、正确、积极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要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建设,及时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努力缓解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状况。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加快结构调整、深化体制改革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注重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城市建设要积极稳妥,注意节约用地,控制拆迁规模。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坚持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产业合理布局,提高投资效益。生产企业要搞好工艺技术升级、产品开发升级、市场营销升级,提高产出效益,大力研发核心技术,提升自主品牌的市场价值,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与此同时,还要适时制定、运用好国家的各项投资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地平稳发展。二、调整经济结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经济结构调整是指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的手段,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状况,使之合理化、完善化,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经济结构指国民经济的组成和构造,包括产业结构、劳动、管理和技术创新。高资本投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资源价格,技术创新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在已经不是我们要不要转型的问题,而是必须要转型的问题了,现在我们已经是被动式的了。在金融危机之后,出口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时有发生。欧美市场吸纳中国制造产品的能力下降了,出口很难恢复到金融危机以前的水平,所以经济必须转向内需,这是被动式的。第三,投资消费比重失调严重影响经济的内生动力。投资和消费的问题,计划经济时代就注意到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已经提出来了,当时采取了很多措施试图解决,但不彻底。最近几年这一情况有所恶化。经济的重化工业化必然是投资高涨,消费受到挤压。从储蓄率来看,在政府、企业、居民当中,政府和企业的储蓄率增长得远比居民的储蓄率要快,政府和企业的储蓄呈上升的态势,居民的储蓄呈下降的态势,这是高投资的来源,高储蓄才有高投资,高出口。第四,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扭曲,各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消费倾向降低。居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直接造成消费需求不足。经济结构的失衡,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的发展,因此来说,对于这些结构失衡就必须扭转。经济转型的阻力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点、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是一个转型中的国家,现在这个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也经历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很难逾越重化工业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经济重工业化,“三高一资”产业处于主导地位,这个发展阶段所具备的特性我们难以避免。但是,中国的特点是,与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城市化和市场化程度发展不足,服务业严重滞后,重化工业比重畸高。第二点、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其实这个很早就存在,在内需中,投资的比重过高,消费的比重过低,而且消费比重处于一个持续下降的地位,属于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在内外需的关系上,我国是出口导向型的经济模式,过度地依赖外需,这对于一个大国经济而言,显然是不可持续的。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很难再现危机之前出口高速增长的情景,这就迫使我们必须要加强国内制度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出口部门的产品转向内需。第三点、政策上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鼓励出口,鼓励加工制造业。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剩劳动力的就业,提高了从业者的收入,但也有很多负面效应。我们国家对出口部门的鼓励实际上是建立在比较低的资源价格、劳动力价格上,出现了为了出口而出口的现象,客观上就造成了政府鼓励经济结构畸形化的结果。三、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该如何控制好通货膨胀及其预期。先分析通货膨胀的类型,有需求拉动型、成本推进型和国际输入型,还有就是混合型,对于需求拉动型的通胀,宏观紧缩政策是有效的,而对于成本推动型的通胀与国际输入型的通胀,紧缩政策作用就不那么明显了。所以,政府要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而不应仅仅依赖单纯的宏观紧缩政策。一刀切”的紧缩政策在应对混合型的通胀预期,尤其是在应对成本推动型和国际输入型通胀时,不仅不利于稳定物价水平,还有可能减缓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即导致“滞胀”。应对通货膨胀,尤其要预防“滞胀”的发生,不能单独采取宏观紧缩政策,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第一,有必要从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转为总量调控与结构性调控并重。我国通过采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利率政策以及调控信贷规模等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来应对通货膨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局限性也很大。货币政策的结构化,会更加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第二,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转向从紧的货币政策,要分阶段推进,避免急转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采用“松紧搭配”的方式可能更加有效。通货膨胀预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很有可能使通货膨胀成为现实。在这种形势下,稳定社会的通货膨胀预期就显得至关重要。政府近期的对策是采取结构性措施,增加市场上短缺商品的供给。供给的增加是稳定物价的迫切措施。当某些原材料和消费品国内产量短时期内无法增加更多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储备进口一些国内短缺的商品。只要供给增加了,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通货膨胀预期就会趋于稳定。此外,政府采取打击商品炒作行为的措施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抑制非正常的需求和有序地增加供给应当双管齐下,而且有序地增加供给相对更加重要。但在现实情形中,控制通货膨胀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抑制物价上涨的同时,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抑制投资过快增长的同时,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作为总量调控的货币政策难以单独发挥有效作用,必须有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调控政策“适”字当头。首先,积极财政政策的功能,要从反经济周期转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100亿建设国债项目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发展倾斜,向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倾斜,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倾斜,向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倾斜。其次,随着积极财政政策功能转型,货币政策作用相应上升、重要性加强,财政政策将不再担纲宏观调控主力。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主导地位转换的背景下,为保证新一轮经济平稳增长,央行应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采取预调和微调办法,合理调控货币供应量增幅,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通过货币政策窗口指导,控制投资过快行业的信贷规模,及时传达货币信贷政策意图,引导社会投资预期;必要时,小幅上调贷款利率,抑制投资过快增长。第三,积极发挥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作用,努力抑制投资过快增长,增加有效供给。一是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使用的审批和监督。二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粮油播种面积。利用国际市场,调节国内粮油供求。三是大力加强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项目建设应适度超前。四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投资权直接下放给企业,加强市场机制引导投资的作用;国家通过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调控企业投资方向,稳定经济增长。
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如下: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扩展资料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西峡县人民政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核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成立日期。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第三十五条营业执照提示栏应当载明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提示,以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的查询方法。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推行电子证照。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网上联办,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两者的关系:1、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表示未来形成经济发展的投入增加,未来GDP的产出就会增加2、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形成当前GDP的投入增加,使眼下的GDP立即增加3、固定资产投资既产生当期的GDP增量,又带来远期的GDP增量,双重效应。扩展资料:国内生产总值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国民经济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立新兴部门,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增强经济实力,为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创造物质条件。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门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善宏观调控、调节投资总量、调整投资结构、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为应对当时经济过热适当调高了比例,201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度调低了相关比例。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2019年9月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此次调整,围绕优化投资结构,对2019年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合理降低投资门槛,有利于提高投资能力,增加有效投资,加快补上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其他发展“短板”,通过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此次调整主要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总体调低。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总体调低5%。二是有扶有控。适度调低有利于增加有效投资行业领域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比如,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以及玉米深加工等项目。同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可比规定比例再适当减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原有的较高资本金比例。三是独立审贷。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一、进入携创网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1、定义不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2、类型不同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3、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扩展资料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什么是民营企业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私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