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六章经营异常监管

管玉成 2019-12-21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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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如下: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扩展资料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西峡县人民政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车少静2019-12-22 0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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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更改完地址之后,会出新的营业执照,需要去工商解除异常,解除后移除异常名录就没有影响了。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载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解除异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一般最少是一年的,租房合同的地址是新地址。2、租房发票,租房发票这个是根据实际情况开据的。3、“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需要填写这个表格。4、新的注册地址的房间图片是门头一张、室内一张。以上办完就可以正常经营了,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还是会有曾经异常的记录,但不影响经营。扩展资料:《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赵驳强2019-12-22 00:37:34
  • 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扩展资料:关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1、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2、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时,须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变更登记,此类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7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赵高升2019-12-22 00:20:45
  •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果:1、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将伴随“终生”不按期公示年报的企业、个体户将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小部分经营者认为目前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手续很简便,即使未按期年报,只要补公示了提交申请后马上就能恢复。需要提醒的是,只要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就将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曾经的经营异常痕迹也将伴随“终生”。2、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不按期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个体户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各政府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名称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3、日常经营活动受限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个体户,金融机构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4、信用受疑交易相对方拒合作市场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也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甚至取消与其进行的合作。5、载入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所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持续的结果,是更严重的失信行为。扩展资料: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的责任人也要处处受限。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六条规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七条规定,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赵颖蕾2019-12-21 23:59:39
  • 第三十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设置商事登记簿和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外公示,供公众查阅、复制。第三十九条商事登记簿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第四十条经营异常名录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事由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第四十一条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第四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填写。商事主体对提交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商事主体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四十四条对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的情形,是指商事登记机关通过邮政投递文书两次均无法送达或经现场检查证实已不在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决定,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剔除其名称。第四十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剔除商事主体名称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商事主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应当纳入不良信用监管。被剔除名称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事主体的名称被剔除后,该名称不受保护,该商事主体不得重新申请名称登记或变更名称,以注册号代替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名称,从被剔除之日起满三年的,他人可以申请登记该名称。对被剔除商事主体名称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九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在补交未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年度报告或无法联系的事由消失,依法接受处罚后,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第五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对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经审查核实,符合恢复记载条件的,应当作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决定,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商事登记簿中注明曾经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曾经无法联系的情况。
    赵高升2019-12-21 23:40:28

相关问答

第三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核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成立日期。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第三十五条营业执照提示栏应当载明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提示,以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的查询方法。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推行电子证照。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网上联办,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一、进入携创网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凯恩斯经济学凯恩斯的追随者,如英国经济学家哈罗德、罗宾逊、希克斯,美国经济学家汉森、萨缪尔森等人,坚持了凯恩斯的基本思想,并在理论与政策方面做出了许多重要发展。这些也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基本思路框架主要包括:第一、用IS-LM模型来解释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第二、用加速原理来补充乘数原理,并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分析经济周期。第三、用相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假说与持久收入假说来补充凯思斯的消费函数理论--绝对收入假说。第四、把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长期化、动态化,提出了解释经济增长问题的各种增长模型。第五、投资理论的发展,分析了影响投资的多种因素。第六、货币理论的发展。第七、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的建立。第八、用总供给理论来补充总需求分析,建立了“总需求一总供给模型”。第九、把凯恩斯的封闭经济分析扩大为开放经济分析。第十、经济政策的具体化与发展,等等。扩展资料:凯恩斯利用边际消费倾向概念建立投资乘数理论。乘数概念是凯恩斯的学生卡恩在《国内投资与失业关系》一问中首先提出来的。按照卡恩的就业乘数,当净投资增加时,总就业增量将是初始就业增量的一个倍数。凯恩斯接受了卡恩的乘数概论,提出了投资乘数。投资乘数是表示投资增量和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的系数。乘数是建立在消费倾向这一主观心理因素的基础上的。凯恩斯指出:乘数是公众心理倾向的函数。凯恩斯的经济政策观点的核心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凯恩斯所说的扩大政府职能,主要是指扩大政府调节消费倾向和投资引诱的职能。调节消费倾向,目的在于刺激消费。调节投资引诱,目的在于刺激投资。有效需求是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组成的,刺激消费和投资,就是刺激有效需求。凯恩斯经济学。
1、定义不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2、类型不同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这个词语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甚为普遍。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3、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扩展资料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什么是民营企业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私营企业的。
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不同于招投标法规范的建设工程,其主要内容是货物与服务采购,或有少量装修工程在内,所以政府信息化基础建设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不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