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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核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成立日期。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第三十五条营业执照提示栏应当载明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提示,以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的查询方法。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推行电子证照。第三十七条本市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网上联办,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龙小耿2019-12-21 23: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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