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路金梅 2019-12-21 2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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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龚岭梅2019-12-21 23: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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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简称: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英文为:CHINASHIPPERS’ASSOCIATION。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经贸企业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以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和外经贸企业服务。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第六条本会登记注册和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黄相杰2019-12-21 23:59:19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是副部级。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八任会长是姜增伟。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中央直属群团组织,级别为正部级。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时间:1952年5月。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
    童裳峰2019-12-21 23: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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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厦门是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商业消费性海岛城市,经济基础脆弱,结构畸型,生产落后。解放初到1978年,由于受到海防前线国家投资少、“大跃进”对生产力的破坏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不稳定,人民生活停留在较低水平。1978年,全市生产总值仅4.8亿元,财政收入1.54亿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11.1倍和20.26倍,年均增幅仅9.3%和11.5%。工业总产值7.21亿元,农业总产值1.5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4亿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33.3倍、4.0倍和4.2倍,年均增幅为13.5%、5.9%和6.1%。人均生产总值仅52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6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68元,比1950年分别增长4.9倍、24.3%和1.8倍,年均增幅分别仅6.6%、0.8%和3.7%。截止200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累计达到1946.37亿元,建成各类房屋面积达6258.28万平方米,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市实现生产总值759.69亿元,完成工业总产值1394.17亿元,完成农业总产值30.4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分别比1950年增长496倍、5032倍和14.8倍,年均递增12.4%、17.4%和5.3%。财政总收入149.2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0.34亿元,比1950年分别增长2131倍和535倍,年均递增l5.6%和12.6%。全市人均生产总值希腊马拉松市2019.1.4德国特里尔市2019.11.11澳大利亚阳光海洋市2019.1.9加拿大列治文市2019.4.27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市2019.6.20法国尼斯市 2019.5.22 国内友好城市城市时间城市时间城市时间邯郸市1984.12鞍山市1985普陀区1986.7吉安市1987.6淄博市1988.2汉中市1988.4安阳市1988.5抚顺市1988.10吉林市1990.12青岛市1991.6丹东市1991.12哈尔滨市1992.5南京市1992.10咸阳市1992.12龙岩市1993.6三明市1993.万洲区1993.9保定市1993.11太原市1993.1潍坊市1994.5平顶山市1994.10.21鹰潭市1995.1.7芜湖市1995.3.8鸡西市1995.5.9长沙市1995.12.26韶山市1995.12.27安庆市1996.5.21大连市1997.7温州市1998.4.8沈阳市2019.2.18兰州市2019.7潮州市2019.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Convention&ExhibitionSociety,缩写:CCES第二条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会员证、会徽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第四十条本章程2019年2月18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22个中央直属群团组织之一,级别为正部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成立于1952年5月。负责指导、协调中国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支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办理其它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关事宜。扩展资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和出证商会,承担《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及其相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下的担保和出证工作,对中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担保和出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截至2019年7月,中国贸促会在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驻外代表处。在中国国内,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48个地方分会、600多个支会和县级国际商会,还在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农业、汽车、石化、商业、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产业、供销合作、建设、粮食等部门建立了17个行业分会,全国会员企业近7万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ina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InstituteCollabora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IUR。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宗旨本会以促进我国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目标。本会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密切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6号轻苑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2.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3.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4.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5.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6.发展产学研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7.创办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6.利息;7.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