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能否作为融资类资管产品增信抵押物

樊慧燕 2019-12-21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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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目前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用于抵押。
齐文英2019-12-21 2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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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稀土高新区土地融资抵押登记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复印件;9、地上构建物一并抵押的,需出具地上构建物权属证明材料;10、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并附融资银行的审核意见;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名录的批准文件;出具承诺函,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第八条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1、权属有争议的;2、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3、认定为闲置土地的;4、“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类保障房用地;5、土地评估价值严重背离市场真实价值的;6、商业或住宅用地项目已经办理预售的;7、以部分土地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第九条经审核符合土地抵押登记条件的,高新区国土局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第十条抵押人应以整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不得分割宗地。同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时间顺序设立多个抵押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将已经设立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第十一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注销土地他项权证的申请后,依法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抵押双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到高新区国土局办理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第十四条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不再重新评估,可以以当时出让价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必须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严格执行执业准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土地估价。对在土地估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低价高估等行为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严肃处理,并纳入土地估价诚信黑名单中,限制其在包头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开展土地估价工作。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融资抵押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办理国有土地融资抵押登记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国有土地抵押融资登记资料,对失职、渎职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龚小红2019-12-22 00:36:04
  • 股权融资不需要抵押物。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特点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连书琦2019-12-22 00:18:06
  • 如何作为抵押权人。不仅仅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房地产企业,任何独立法人单位、自然人都有资格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抵的押权人。这个没问题。要注意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在民事主体方面有缺失,所以不应作为抵押权人。
    赵飘飘2019-12-22 0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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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土地纠纷,要发挥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职能。   即行政协调是政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必要、必经程序。一、政府有实体裁决权,有能力从根本上化解土地争议。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政府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判者,具有准司法性质。国土资源部令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时间久远的,很难查清土地权属的土地争议,人民政府有权本着有利于化解争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权属。人民法院对土地权属的实体归属不能作出裁判。二、行政程序的要求。1、原国家土地局作出《土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2、现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再次规定,“土地行政管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可见,行政程序对政府处理土地权属案件明确提出调解程序要求,目的是要求各级政府在处理土地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该类案件关系农民的居住和生存等重要民生利益,矛盾容易激化,处理不当将引起群访,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要以化解争议为主要目标,大力进行调解,促进稳定和谐。因此,调解是行政必经程序,行政处理中未经调解的,属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可撤销处理决定,判决被告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