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出资建寺院吗?

赵高云 2019-12-21 23:42:00

推荐回答

1、个人是不能投资建庙的。投资建庙要先符合以下五点才可以。申请建造寺庙要满足5个条件:①要有足够的资金;②实地考察新场所附近是否有足够的信教公民有这方面的需要;③申请方还需提供能够主持宗教活动的专业教职人员;④新建场所的布局不能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⑤申请新建宗教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团体西的原则安排。这样,寺院就成了一组规模宏大而排列有序的建筑群。寺院。
齐明睿2019-12-22 00:11:2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这个要看投资人的意图,多是很多的。一是纯商业的投资,这一类情况往往投资者急于回本,会给寺院带来不同的压力,甚至会反过来掌控寺院,不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二是佛弟子的投资,往往不要回报,或者低回报,或者低利息,这是首选的方式,但是这一类人不好找。
    连一霏2019-12-22 00:54:54
  • 这样的人不好找!因为世俗人的功利性,若有信仰倒更好,知道寺院以香火等供养回笼资金,速度会比较慢一点;但若是一般的世俗人,一旦投入资金,就会想着回报,就会急功近利,参与寺院管理甚至想把持寺院,会造成很多不如法也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我在寺院多年,见到的案例太多了。
    车庆云2019-12-22 00:38:39
  • 投资寺院寺庙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齐晓全2019-12-22 00:22:25
  • 政府不可以出资新建寺院但是可以以文物保护等名义恢复古旧建筑。
    黄益生2019-12-22 00:01:58

相关问答

首先要说的是,物权法只是通过了第六次审议,目前还是草案,并没有生效,因此,目前就采光的问题还只能依照民法通则中比较抽象的相邻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我办理过采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案件处理起来是会有个程序的.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转载历史回答。
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此类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19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2019年发改委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70%需要来自自身,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相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而言,城投公司还是个新生事物,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而其扮演的角色也将会更加重要。一般各地都有建设局,规划局,也有建设规划局,国土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分分合合。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一定全都有,像我们这里就是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是事业单位,属于建设局。叫这种名字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当地政府所有的国有企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一般归当地国资部门管理。从性质上来说,应该是国有独资的公司,里面的员工不属于公务员,因此也不存在“阳光工资”一说。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扩展资料性质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l能的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不应也不能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党的十六大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授权该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5、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具有指导监督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