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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一.举办者1、举办者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2、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必须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二、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并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三、举办者向教育局报送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四、连江县教育局组织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成员对申办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并向连江县民办学校审批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五、对符合办学要求、安全条件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设立,按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六、举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一个月内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办理时限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齐明皓2019-12-22 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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