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怎么样

龚峰竹 2019-12-21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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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家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员工是国家公务员。负责对国家证券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证券行业协会:行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属于学术团体,负责行业内消息、咨询、业务的研究和交流。人员不固定,会员不领工资。没有实际权力。
边占新2019-12-22 0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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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基金业协会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高俊2019-12-22 00:05:34
  • 步骤一:点击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网页链接进入官网。步骤二:点击信息公示一栏。里面分为几个类查询。步骤三:点击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步骤四:查询相应私募公司。关键字查询和分类查询都可以。步骤五:查询管理人管理产品。这样就可以查询到具体公司,是不是协会备案过的正规私募基金公司了。资料拓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齐斌武2019-12-21 23:54:03

相关问答

没有此人。联合国紧急救援中国中心”是“联合国紧急救援中心”2019年呈文中国国务院报备,申请成立的“联合国紧急救援中国中心”,为了更好的开展紧急救援相关工作,中国中心又在香港完善了相关的法律登记注册手续。中国中心主席由“联合国紧急救援中心总部官员、副主席”,“中国国际和谐基金”主席,周宏俊先生担任。主要从事与中华民族、世界人民救援事业有关的赈灾救援、爱心服务、救援培训等相关产业和事项。联合国紧急就有中国中心”成立的宗旨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为己任,建立全国紧急救援服务体系;协同政府,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应对突发事件;服务社会,以人为本,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联合国紧急救援中国中心”主要的职责是:以国家为导向,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和紧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建立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民间应急救援事业的开展;建立航空应急救援天网工程,形成空中救援网络,推动全国的航空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救援物资储备系统与保障基地,促进全国应急救援体系及相关产业建设;建立完整救援体系培训机制,宣传和普及紧急救援知识,提升全社会应急救援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建立与国际上紧急救援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紧急救援事项。联合国紧急救援中国中心”会高举人道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精神,遵守联合国和平宪法、各国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愿参与、协同结盟、稳健操作、重在社稷、服务人民”的原则,本着中国中心的宗旨与职责,打造和谐社会,助力危难救援,造福人类。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积少成多的整体组合投资方式,它从广大的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在这种制度下,资金的运作受到多重监督。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它与一般金融信托关系一样,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关系人,其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但证券基金作为金融信托业务的一种形式,又有自己的特点。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存在于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着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通过专门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再投资,从而使货币资产得到增值的作用。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券完成投资行为,并凭之分享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扩展资料:功能1.集合投资。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2.分散风险。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在投资活动中,风险和收益总是并存的,因此,“不能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证券投资的箴言。3.专业理财。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些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它项目投资经验。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历史特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呼声与日俱增。据民政部官员乔申乾介绍,目前全国共有23万个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有13万个,民间非企业单位10万个。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数字只是官方数字,实际上,中国的民间组织远远不止这些,这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态度。民间组织首先要面对的是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关涉社会、政治、文化等许多领域对组织的存在和功能的认可。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停留在国家与社会、民间对立和冲突的概念上,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的深入研究,一味地恐惧民间组织过多对政府和政党的权威领导的弱化。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许可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到民政部门登记。目前世界上各国民间组织的设立分为三种类型: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许可制是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民间组织的成立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未经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为非法民间组织,亚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许可制。双重许可制增大了民间组织在成立时的负担和程序。事实上,一些民间组织很希望自己能去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但由于手续繁杂或者说难以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不得不采取简便易行的工商注册。说白了,政府许可权的范围过大,对政府非法限制缺乏诉讼救济机制,结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都应当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这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业主委员会协会在不同省份的审批命运就可略见一斑。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许多国家在民间组织成立方面大多实行的是“部分许可制”和“部分登记制”。民间组织之所以在西方大行其道,源于其推崇结社自由的主张,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与民间组织合法性相联系的第二个问题是民间组织独立性问题。在中国市场化就意味着资金缺乏保障,就意味着政府可以甩掉负担,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缺乏资金运作。民间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并不等于民间组织在资金方面独立于政府。事实恰恰相反,政府的资助是民间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经费30%以上来源于政府资助,德国为64%、法国为58%、英国为47%、荷兰为36%。在许多国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法定的,政府有义务支持民间组织。如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在资格认定、优惠待遇和监督管理上有一些条件。而这正是当前民间组织发展的软肋,民间组织的税收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政府在财政、税务、制度安排等方面不利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从目前来讲,与民间组织发展相关的重大法律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仔细地审阅目前的现有法律和条例,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管理系统复杂,而监督系统薄弱。导致民间组织发展规模小、整体发育水平不高,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及边缘化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则几乎不存在,远不能适应社区的发展。三是民间组织内部权力限度。在审批过程中,业委会协会涉及到一个敏感话题,谁来监督协会?而这一问题正是民间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话题。中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向来是重审批、轻监管,行业协会登记成立的门槛很高,而一旦成立便缺乏管制。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登记上,其他的很少考虑。监督管理难免流于形式;而当前很多民间组织不民间,甚至违规操作,不能代表利益群体的现象很多,如何限制和制约民间组织是值得立法和司法关注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手段还处于简单化的准行政色彩,缺乏司法审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自律程度还不高,社会公信度不足,组织的绩效并不理想,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趋利化倾向。特别是民间组织能力不强,虽然有的民间组织非常认真、努力,但是由于管理能力有限,组织的项目或活动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比如我们的物管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等要么缺乏利益代表性,要么缺乏公益性,更多地成为政府在社会的延伸的‘腿’。据报道,深圳一些行业协会对政府部门依附性强、官办色彩浓、行业代表性不够、社会公信度不高;在全市137家各类行业协会中,只有20%左右的协会功能发挥基本“到位”。这种现象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是政府适应社会转型,沟通社区,发挥民间组织协商、沟通和整合社会功能的积极变化,成都业主委员会协会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但有待于政府的大力政策与资金和监督扶持,否则情形不容乐观。社会和谐与社区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尚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的情形下,偶然性与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可能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威胁会来自于各种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这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该看到,这些不和谐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政府在如何控制社会群体事件或者社会运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能力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减少这种不和谐,避免出现政治失序或无序状态。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深厚的政策基础。而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出,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并且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明确了解决的途径,第一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第二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这标志着政党对民间组织功能的认同,也标志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进入了新的社会转型时期。事实上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有许多对民间组织利好的消息值得一提,一是将逐步取消业务主管批准。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无疑令人期待。二是11月份《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改革,新的改革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将不再是“二政府”,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将完全脱钩,公职人员将退出行业协会。政府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通过组织行业协会听证的方式听取民意。政府对某些行业的调研和规划,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协会去开展。这两个利好消息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CHINAASSOCIATIONOFRESEARCHANDDEVELOPMENT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五十二条本章程经过2019年7月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