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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CHINAASSOCIATIONOFRESEARCHANDDEVELOPMENT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五十二条本章程经过2019年7月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车广宇2019-12-22 0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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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第二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三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组织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四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第二章任务第五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第六条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第七条本会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活动,加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的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第八条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等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第九条本会认真组织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评奖活动,并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第十条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第十一条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增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为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待条件成熟,可适时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民间文艺家协会,并将其发展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第十五条中央、国家直属机关系统申请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第十六条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有关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成立各类民间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第十七条经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授予对我国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八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第四章组织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第二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第二十六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第五章经费及其他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九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FolkLiteratureandArtAssociation,简称中国民协。其会址设在北京。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二0一一年四。
龚家骏2019-12-22 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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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发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覆盖面极广的全国性质的民间协会。拟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核准设立,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监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中民投协会旨在服务于各类民间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本协会以宣传民间投资的国家政策为己任,以交流民间投资信息,研究民间投资战略,推广民间投资成功经验,提供民间投资咨询,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促进民间投资实践为工作重点,是政府关于民间投资的参谋与助手,是民间投资人或民营企业与政府、外商、投资项目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了民间投资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协会将致力于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会员素质,加强行业与国家监管机关交流与配合,加强会员与境内外民间投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中国民间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中民投协会的成立将有利于国家政策在行业的推广与执行、有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行业信息的互动、有利于行业规范与发展、有利于国际项目与国内资金的对接等。
樊振玲2019-12-22 0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