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做什么的?

车延华 2019-12-21 2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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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CHINAASSOCIATIONOFRESEARCHANDDEVELOPMENT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五十二条本章程经过2019年7月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车广宇2019-12-22 0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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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第二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三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组织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四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第二章任务第五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第六条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第七条本会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活动,加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的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第八条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等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第九条本会认真组织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评奖活动,并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第十条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第十一条本会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增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为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待条件成熟,可适时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民间文艺家协会,并将其发展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第十五条中央、国家直属机关系统申请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第十六条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有关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成立各类民间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第十七条经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授予对我国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八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第四章组织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第二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第二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第二十六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第五章经费及其他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九条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FolkLiteratureandArtAssociation,简称中国民协。其会址设在北京。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二0一一年四。
    龚家骏2019-12-22 00:11:20
  •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发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覆盖面极广的全国性质的民间协会。拟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核准设立,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监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机构。中民投协会旨在服务于各类民间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本协会以宣传民间投资的国家政策为己任,以交流民间投资信息,研究民间投资战略,推广民间投资成功经验,提供民间投资咨询,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促进民间投资实践为工作重点,是政府关于民间投资的参谋与助手,是民间投资人或民营企业与政府、外商、投资项目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了民间投资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协会将致力于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会员素质,加强行业与国家监管机关交流与配合,加强会员与境内外民间投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中国民间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中民投协会的成立将有利于国家政策在行业的推广与执行、有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行业信息的互动、有利于行业规范与发展、有利于国际项目与国内资金的对接等。
    樊振玲2019-12-22 0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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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973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一要按照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强安全保密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二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三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工作,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发布。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协调衔接,建立相互协调的审查认证管理机制,缩短审查认证周期。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是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六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需上报备案申请表。对于既有政府投资、也有民间投资的放开类项目,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七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八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引入民间资本的,要按照国资产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要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参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十对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科研项目,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需事前征得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具体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十一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拓宽军民间信息交流渠道。建立武器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民营企业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领域和涉密等级,定期、定向发布装备采购信息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参与竞争的申办程序等。十二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十三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应强化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其中,申请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十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任务。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按照同等对待的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十五本意见鼓励进入相关领域的民间资本,仅限于境内资本,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历史特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呼声与日俱增。据民政部官员乔申乾介绍,目前全国共有23万个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有13万个,民间非企业单位10万个。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数字只是官方数字,实际上,中国的民间组织远远不止这些,这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态度。民间组织首先要面对的是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关涉社会、政治、文化等许多领域对组织的存在和功能的认可。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停留在国家与社会、民间对立和冲突的概念上,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的深入研究,一味地恐惧民间组织过多对政府和政党的权威领导的弱化。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许可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到民政部门登记。目前世界上各国民间组织的设立分为三种类型: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许可制是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民间组织的成立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未经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为非法民间组织,亚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许可制。双重许可制增大了民间组织在成立时的负担和程序。事实上,一些民间组织很希望自己能去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但由于手续繁杂或者说难以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不得不采取简便易行的工商注册。说白了,政府许可权的范围过大,对政府非法限制缺乏诉讼救济机制,结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都应当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这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业主委员会协会在不同省份的审批命运就可略见一斑。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许多国家在民间组织成立方面大多实行的是“部分许可制”和“部分登记制”。民间组织之所以在西方大行其道,源于其推崇结社自由的主张,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与民间组织合法性相联系的第二个问题是民间组织独立性问题。在中国市场化就意味着资金缺乏保障,就意味着政府可以甩掉负担,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缺乏资金运作。民间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并不等于民间组织在资金方面独立于政府。事实恰恰相反,政府的资助是民间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经费30%以上来源于政府资助,德国为64%、法国为58%、英国为47%、荷兰为36%。在许多国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法定的,政府有义务支持民间组织。如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在资格认定、优惠待遇和监督管理上有一些条件。而这正是当前民间组织发展的软肋,民间组织的税收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政府在财政、税务、制度安排等方面不利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从目前来讲,与民间组织发展相关的重大法律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仔细地审阅目前的现有法律和条例,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管理系统复杂,而监督系统薄弱。导致民间组织发展规模小、整体发育水平不高,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及边缘化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则几乎不存在,远不能适应社区的发展。三是民间组织内部权力限度。在审批过程中,业委会协会涉及到一个敏感话题,谁来监督协会?而这一问题正是民间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话题。中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向来是重审批、轻监管,行业协会登记成立的门槛很高,而一旦成立便缺乏管制。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登记上,其他的很少考虑。监督管理难免流于形式;而当前很多民间组织不民间,甚至违规操作,不能代表利益群体的现象很多,如何限制和制约民间组织是值得立法和司法关注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手段还处于简单化的准行政色彩,缺乏司法审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自律程度还不高,社会公信度不足,组织的绩效并不理想,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趋利化倾向。特别是民间组织能力不强,虽然有的民间组织非常认真、努力,但是由于管理能力有限,组织的项目或活动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比如我们的物管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等要么缺乏利益代表性,要么缺乏公益性,更多地成为政府在社会的延伸的‘腿’。据报道,深圳一些行业协会对政府部门依附性强、官办色彩浓、行业代表性不够、社会公信度不高;在全市137家各类行业协会中,只有20%左右的协会功能发挥基本“到位”。这种现象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是政府适应社会转型,沟通社区,发挥民间组织协商、沟通和整合社会功能的积极变化,成都业主委员会协会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但有待于政府的大力政策与资金和监督扶持,否则情形不容乐观。社会和谐与社区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尚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的情形下,偶然性与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可能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威胁会来自于各种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这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该看到,这些不和谐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政府在如何控制社会群体事件或者社会运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能力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减少这种不和谐,避免出现政治失序或无序状态。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深厚的政策基础。而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出,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并且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明确了解决的途径,第一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第二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这标志着政党对民间组织功能的认同,也标志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进入了新的社会转型时期。事实上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有许多对民间组织利好的消息值得一提,一是将逐步取消业务主管批准。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无疑令人期待。二是11月份《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改革,新的改革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将不再是“二政府”,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将完全脱钩,公职人员将退出行业协会。政府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通过组织行业协会听证的方式听取民意。政府对某些行业的调研和规划,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协会去开展。这两个利好消息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