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直投移民需要排期吗

车慰婷 2019-12-21 2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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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eb5排期这么长还有人走吗。
齐显尼2019-12-21 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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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得看你找的机构了,之前我咨询了一下外联,15天。从和外联签约算起,只要钱方面准备好,并且对于来源有合理的解释,15天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将I-526申请递交移民局。有一个巴肯项目,据说是免排期,而且获得移民局双批准,就是外联独家代理的,你去咨询看看。
    齐春影2019-12-21 23:38:21
  • 目前移民局2019年4月给出的表A有限日是2019年2月1日。所以大侠根据将2019年1月-3月份的数据以三分之二代入。目前排期日后总批准526数量为14699个。大侠假设2019年移民局财政年度第二季度批了收到4000个申请,理由是前期两拨赶日期的人过度消耗了签证名额,当然第二季度申请可能比这个还低,如果高的话,排期只会更长。可能大侠还是把一个申请等于2.3个签证代入,理由么,上次大侠那篇就用的这个。另外就是积压案件了,大侠把大侠预计的到移民局16年第二季度截止的积压,乘个案件审批率,就是以后会通过的申请数量。另外会有江湖儿女问,大侠,为啥你的审批率只有70%啊,别人不都预计85%,80%,你的远远低于专家大v们的水平啊。大侠重申过了,目前市场上所谓的审批率,根本不能作为考虑范围,因为并非同一时段的通过和被拒,详情请看《为什么EB-5的成功率无用》,所以大侠一向很鄙视那种审批率作为计算标准。大侠之前算的是75%,理由是项目930那帮赶时间的人,因为文案超负荷运作,资料准备不充分,加之930前项目鱼龙混杂,都会导致个人或者项目被拒,另外因为逐渐暴露的问题,移民局也在进一步加强资金证明和其他的审核。而2019年第一财政年度的数据又是六千多人递件,大侠保持悲观看法,如果审批率高了,排期只会更久,大侠也算是稍微降低下审批率好不吓死你们,保持乐观。这些加起来一起算,保守估计,16年4月份之前的申请需要72636个签证名额。好了,这个想必大家是没啥问题了,等一下,大侠你那个弃签率是啥意思?所谓弃签率,指的是已经通过526的申请中,在面试之前放弃签证的比率。其中包含种种原因,比如项目出了问题啊,自己家里有些问题啊,自己生意问题,只让老婆孩子先去之类的,这么久的时间,打乱移民计划的外在影响太多。大侠暂且设定为3%,黑心点的可以设成10%,这样就能自己早点过,那么每年只有8400个左右的名额留给中国大陆。综合上述所有因素,大侠得出排期8.38年的结果,也就是四舍五入100个月!扣除526平均等待时间16个月,大侠预计你2019年4月1号开始投,过了526还要再等84个月的时间,也就是7年。再次重复,大侠都是用乐观的数据,要是把审批率提高成80%,把弃签率调低,其他国家的申请签证逐渐增长,中国大陆投资者只会面临更长的排期。
    齐昌广2019-12-21 23:04:55
  • 有啊,去美国当和尚/道士/牧师/神父/阿訇,EB-4。这是目前唯一的无排期独立移民途径,其它所有中介忽悠的什么EB1EB5都是扯淡。
    赵韦韦2019-12-21 22:55:28

相关问答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
,根据每个投资者的状态,问题不同,分头解释:1.我的I-526已经获批了,会影响我的I-829获批吗?这个细化来讲,分两种情况:A。如果我投资参与的是直投项目,那么不会影响我,因为1990年的那个移民法案中的EB-5计划继续有效,不会影响我的I-829获批。B。如果我投资参与的是区域中心项目,那么如果9月30日之后,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法案到期不能获得延续,那么我的I-829审批时就只能计算直接就业了,不能按照区域中心计划计算间接就业了,理论上来讲有I-829不能获批的可能。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个几乎不可能发生,就算新EB-5法案不能出台,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法案也得继续延期,现在没有看到任何政治势力,到了去废除EB-5区域中心计划的地步,所有要求都还是改革,而不是废止区域中心计划。所以,实际上来讲,这里可以肯定地回答:不会。2.我的I-526已经递交了,会按照新法执行,如加钱或者TEA/就业等按照新法吗?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新法出来,管不了老的EB-5申请。所以,已经递交了I-526申请的朋友们,也大可放心睡觉。也同问题1一样,以后的I-829获批一样不用担心。3.我在新法生效前递交EB-5申请,都还来得急50万美元吗?理论上是的,按照现在新提案,新法的发布之日,为其生效之日,那么之前的EB-5申请,都还是按照老法来执行。不过,新法案具体何时能发布,也没人知道。很大的可能是,今年的9月30日之前,美国国会能吵清楚,通过新EB-5法案,但是也不排除有可能万一吵不清楚,暂时先把老法延期一段时间,继续吵,直到达成共识通过新法案。4.我的EB-5申请是在新法生效之前的,但是该项目没招满,是否会剩下的人按照新法,进而影响到项目招募和开工运营?在新提案中,新法生效就按照新法执行是基本原则,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为了避免影响到现有运作的项目,规定了如果某个实际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已经获批或者正待批准,那么该项目新法生效之后的,EB-5申请还是可以按照老法执行。所以,按照新提案的规定,不会影响新法之前,已经启动的项目的后继运作。当然,所有这些都是基于个人对于新提案的理解。提案不是法案,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何时落地如何落地,尚在争议之中。不过据各路消息而言,争议主要在TEA和就业创造部分,涨价这一条本身,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说的好听点是朝野共识,说的难听点是各方共谋。政府可以要求多点投资为业绩,项目方也可以少招募投资者而多吸收资金,一拍即合,没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