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现在可以投资台湾房地产吗?

黎燕峰 2019-12-21 18:52:00

推荐回答

台湾人能在大陆买房的;还可以贷款买房。公积金贷款: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台湾人士的限制较多:根据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主体为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含外籍和港澳台职工;而且需连续足额缴存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台湾人士接触到比较多的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在签署购房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并支付头期房款之后,就可以向银行申请。根据目前的房产政策,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与三成;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六成,同时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但因目前上海等大城市已经对非本市户籍人员采取满足一定条件下限购一套的规定,台湾人士购买第二套房很难实现。按揭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市场价值的70%,而贷款期限最长则为三十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七十年。例如建设银行对个人申请住房贷款除上述要求外,还规定借款人须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贷款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辛培乐2019-12-21 19:59:4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台面上的就像您说的数十亿美金但是有超过数倍的资金是经过第三地进大陆的所以其来源不好查台面下的就更多更多了很难查的出来...。
    车延东2019-12-21 20:22:41
  • 目前大陆人士只能由企业单位投资商业大楼纯办公楼台北亂談。
    车巧怡2019-12-21 19:41:18
  • 台湾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大陆买房。2019年2月4日起,北京市《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可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2019年5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科技创新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6、贷款人须有本省关系,且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来沪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参考  新华网-台湾同胞将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权利参考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健儿2019-12-21 19:17:17
  • 因为两岸官方还在敌对状态,台商一方面怕大陆政府翻脸不认人,一边也怕台湾政府知道了会找麻烦.因此乾脆在第三国注册个公司,用第三国公司的名义来投资。
    桑韩飞2019-12-21 19:00:33

相关问答

分析如下: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以下登记手续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等以房屋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准: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互换、继承等事实后均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他必要材料。3、一次性付款只需要准备好足量的钱向开发商付款就可以了;4、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大陆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非因生活需要购买房屋或购买非自住房屋均不允许。5、至于“一定面积”是指多少没有具体规定,但大部分城市出台的地方政策要求,每个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华侨仅能购买一套自住房屋,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第二套或更多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套或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不被保护。扩展资料:办理产权证注意事项: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问题。买房。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在台定居之情形。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二、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三、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赴大陆地区之台籍人员,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者。六、1987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在户籍之渔民或船员。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第一项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亦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受理机关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扩展资料: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在台居留之情形。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二、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1987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大陆地区人民依第一项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由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同意后公告之。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居留者,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得申请定居。依第一项第一款许可居留或依前项许可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撤销其居留许可或户籍登记,并强制出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逾期停留或未经许可入境者,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不适用前条及第一项之规定。前条及第一项申请定居或居留之许可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移民,如投资移民和结婚依亲移民,另一种就是先移民到第三国,再从第三国移民到台湾。一、到户政事务所进行结婚登记1、在国内结婚者:1.结婚书约。2.外国籍配偶之身分证明文件及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3.户口名簿4.国民身分证、印章。2、在国外结婚者:1.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中译本2.户口名簿3.国民身分证、印章4外国籍配偶之身分证明文件5.外国籍配偶未能随同国人返国办理登记者,须另附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国人与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国家人士结婚,须先于外籍配偶之原属国完成结婚登记后,备齐结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向驻外馆处申请面谈,于通过面谈后,再持凭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办理结婚登记。二、申请居留签证申请人倘在国外,请直接向驻外馆处申请居留签证;申请人倘已持停留签证入境,请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含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申请改发居留签证。申请人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注“不得延期”NOEXTENSION或不得改办居留之停留签证入境,符合依亲事由者,可迳向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无须至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申办居留签证。1、我国籍配偶最近3个月内核发之国内户籍誊本正本1份已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记事须载明配偶国籍、外文姓名及出生日期。2、申请人本国政府所核发之结婚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制度之国家则缴交结婚证书。3、申请人本国政府所核发之无犯罪纪录证明或良民证。自核发日起1年内,但不得逾该证明所载之有效期限4、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外籍人士体检医院或国外合格医院3个月内发给之合格健康检查证明。 5、护照所馀效期至少在6个月以上。6、最近6个月内之2吋彩色相片2张。三、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外侨居留证1、持居留签证入境者:1.填写外侨居留证申请书1份,缴交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规格请至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http://www.ris.gov.tw/查询。2.护照、居留签证正、影本1份正本验毕归还。3.申请居留事由之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4.居留地址证明文件。5.证件费:1年期新台币1,000元,2年期新台币2,000元,3年期新台币3,000元。2、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经签证机关加注限制不淮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签证入国者:1.填写外侨居留证申请书1份,缴交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 2.护照及停留签证正、影本1份正本验毕归还。3.3个月内之健康检查证明。在国外办理健康检查者,其证明须经驻外馆处验证4.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之原属国全国性刑事纪录证明须含最近5年内之纪录,但不得逾该证明所载之有效期限。须经驻外馆处验证,并得要求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5.申请居留事由之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6.居留地址证明文件。7.证件费:1年效期新台币1,000元,3年期新台币3,000元,另加收新台币2,200元。居留期间变更居留住址时,应于事实发生后15日内申请办理住址变更登记。四、申请“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自申请日起往前推算,须合法居留继续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实住所地户政事务所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核发。 1、准归化国籍申请书临柜申请,电脑列印申请书及最近2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2、合法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3、外国人居留证明书。须符合国籍法第4条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4、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须符合国籍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惟已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者得免附本证明。5、与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正本验毕归还;我国籍配偶于国内未设有户籍且未办妥结婚登记者,须检附结婚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驻外馆处验证,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外国籍配偶及我国籍配偶之国籍身分证明文件,于国内结婚者另缴附外国籍配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6、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3条所定之证明文件。7、证书费新台币200元。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申请人入出境纪录、刑事案件纪录及与我国籍配偶结婚登记户籍誊本,由户政机关代查。本项证明不得作为已归化我国国籍之证明,有效期限为2年,仅供申请人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时,需要我国提供可归化我国国籍证明者使用;如申请人之原属国政府并未要求须提凭本证明始得许可丧失该国国籍者,则无须申请。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0条申请人俟取得丧失原有国籍证明文件后,应依“申请归化国籍”流程,办理归化事宜。五、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洽原属国政府或其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有关申请丧失原属国国籍事宜,请迳向原属国政府或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洽询。外国驻华使领馆或授权代表机构出具之丧失原有国籍证明文件,应经外交部复验;在国外制作者,应经驻外馆处验证及外交部复验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7条。有关验证及复验事宜,请迳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中部、云嘉南、南部、东部办事处洽询六、申请归化国籍自申请日起往前推算,须合法居留继续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实住所地户政事务所层转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核发。1、归化国籍申请书临柜申请,电脑列印申请书及最近2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2、无国籍、丧失原有外国国籍之证明文件,或依国籍法第9条但书规定,由外交机关出具查证属实之文书。3、合法有效之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4、外国人居留证明书。须符合国籍法第4条及国籍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5、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证明。须符合国籍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惟已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申请归化时,得免附本证明。6、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认定标准第3条所定之证明文件。7、与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正本验毕归还;我国籍配偶于国内未设有户籍且未办妥结婚登记者,须检附结婚证明文件在国外作成者须经驻外馆处验证;为外文者,应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外国籍配偶及我国籍配偶之国籍身分证明文件,于国内结婚者另缴附外国籍配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及中文译本。8、证书费新台币1,000元。请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内政部。申请人入出境纪录、刑事案件纪录及与我国籍配偶结婚登记户籍誊本,由户政机关代查。已取得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者,仅须缴附一至三项及第八项证件。七、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1、居留申请书1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2、归化国籍许可证书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3、外侨居留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4、居留地址证明文件,例如我国籍配偶办妥结婚登记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5、证件费新台币1,000元。八、到内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务站申请台湾地区定居证须居留满一定期间:自核淮居留之日起,连续居住1年;或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1、定居申请书1份,并贴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同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2、台湾地区居留证。3、我国籍配偶之户口名簿或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但已离婚者免附。4、最近3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须由卫生福利部核可之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申请人已与我国籍配偶离婚,提供载有正确设籍地址之房屋税单或租赁契约正、影本正本验毕归还。6、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7、证件费新台币600元。九、到设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登记及请领国民身份证1、内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之定居证。2、户口名簿。单独立户者免附,但须提凭迁入单独立户之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3、最近2年内所拍摄正面彩色脱帽相片1张。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请至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http://www.ris.gov.tw/查询4、初领户口名簿规费新台币30元;初领国民身分证,规费新台币50元。申请人申报户籍后,即可依规定请领国民身分证,相关事宜请向设籍地户政事务所洽询。
台湾人在大陆买房的条件根据大陆有关政策的规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大陆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非因生活需要购买房屋或购买非自住房屋均不允许。至于“一定面积”是指多少没有具体规定,但大部分城市出台的地方政策要求,每个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华侨仅能购买一套自住房屋,这意味着如果购买第二套或更多房屋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套或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不被保护。同时需要所购项目必须有外销证!!!港澳台机构在大陆设立驻大陆机构的,因办公需要可以购买房屋。◆台湾人在大陆买房流程兹就台湾人/机构在大陆买房的基本流程示意如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款从境外汇入的,买方X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X3%2.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购入价X20%3.营业税: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购入不满5年转让的:评估价X5.55%;非普通住宅购入5年以上转让的:评估价-原购入价X5.55%;普通住宅购入5年以上的免交。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X6元/平方米5.印花税:评估价X0.1%6.房产证工本费:85元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X0.3%上述第2项和第8项仅在二手房交易中才会发生。官方电话官方网站热门楼盘优选咨询师买房问问关于居理在线客服。
台湾居民持有有效的台胞证,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不论过境香港往返内地或来港旅游,均可以访客身份逗留香港不超过30天。现居于台湾的台湾中国籍居民来港而设的入境许可证收费如下:单次的台湾来港旅游入境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凭证最长可逗留90天。多次的台湾来港旅游入境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凭证入境,每次可逗留30天。单次、一年期多次及三年期多次的入境许可证的订明费用分别为港币160元、港币325元及港币650元。网上快证的订明费用为港币50元,该证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可供进入香港两次。特许航空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可就处理入境许可证或网上快证申请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而不同的航空公司及代理机构会收取不同的服务费。扩展资料现居于台湾的台胞进入香港,必须根据其入境的目的经由任何一间特许航空公司的办事处递交入境许可证申请。来港目的非为旅游的申请,申请人可将已填妥的申请材料通过在香港的保证人递交邮寄或亲身递交入境事务处。到香港旅游的台胞,可透过特许航空公司申请一次有效的入境许可证或多次有效的入境许可证,台胞也可选择向特许航空公司或其特许代理机构设于台湾的办事处申请网上快证,惟申请人必须并无持有任何台湾当局以外所签发的旅行证件,但须持有用以返回台湾的有效旅行证件,而证件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黄石市人民镇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使用台胞证出入香港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