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都是香港人可以在大陆离婚吗

赵鹤民 2019-12-21 1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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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香港人,离婚后内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就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也就是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就只能是平均分割。
辛培建2019-12-21 19: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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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这种情况是按照涉外婚姻的规定处理的,首先任何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只要向住所地法院起诉就可以,其他的和一般的离婚案件一样,只是诉讼时间中的期间规定都比国内的长一些。
    黄瞻云2019-12-21 20:23:05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车广伟2019-12-21 20:00:17
  • 这个应当到香港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只有其中一方是大陆的才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
    章衣萍2019-12-21 19:41:51

相关问答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的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就其形式要件而言,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而对收养的实质要件,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的属人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本国法、被收养人的本国法。香港的法律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依照我国大陆的《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来看,我国大陆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质上是要求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因此,对于涉港的收养案件,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的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应适用收养行为地法。综上,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的课题,更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解决这些区际法律冲突,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操作,应着重我国的实际,参考国际私法的规范,以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http://www.3help.com.cn/lawyer5/szls420/作者:罗时文,张松涛  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