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离婚了现在香港身份了可以在复婚吗

路要通 2019-12-21 1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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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复婚,没有次数限制。但婚姻不是儿戏,不能当过家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齐春正2019-12-21 18: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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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离婚后想挽回婚姻的人,都曾用哀求的口吻说过:“让我们重新开始。可惜的是,他们都忘记了这不是关机重启,一键就能恢复出厂状态,他们都不知道,因此,再如何低三下四地哀求对方,挽回的效果都不会理想。重新开始,并不是简单地将之前的道路重新再走一遍,这也意味着之前的错误也将重新再犯一次,因此也不要责怪对方不愿意接受。真正的重新开始,应该是主动创造比之前更好的关系模式。不懂得的话,我们就来看看如何三步重建关系。第一步:不忘初心当初你们相识、相恋,然后相互认定对方为终身伴侣并非巧合,这一定是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后的结果。因此,你应该回忆一下你们最初是如何互相吸引到对方的,你们当初最吸引彼此的特质是什么呢?从这里你能够找到进行“二次吸引”的关键。回忆一下你们关系最甜蜜、最舒服、最幸福的那段时候,你们之间的互动是如何开展的?你们的心态又是怎么样的?你们当时共同幻想的未来又是如何的?这是最接近你们的理想感情状态的时候。从此之后,你们又出现了什么误会或矛盾呢?是什么导致你们的关系疏远和淡化呢?回忆这些过程对于解答有很好的帮助。第二步:接受现实无论你们之前曾有过多少甜蜜的回忆,或者对方曾向你承诺过多美好的未来,甚至你曾为这段婚姻牺牲过多少利益……不管怎么说,你们已经离婚了,对方已经没有义务再满足你的心理需求。当下最好的行动,就是接受现实,不要见面或联系。须知道,你们再见面也没有用,要不就是沉默以对,要不就是相互怪责,这种低质量的交流对于挽回婚姻根本没有帮助。曾有求助者跟我表示,离婚后她一直试图联系对方,但无论她说多少贴心的话,对方都是以“嗯”、“哦”、“好”来回应,如此缺乏互动的对话,无论说上一万次,都不如一次真正走心的交流。在挽回的初期,与其着急看到结果,不如给自己和对方一个缓冲期,从而更好地观察对方的真实需求,才好对症下药,提升挽回的成功率。除非对方离婚的动机是求关注,否则,冷处理才是当下最好的选择。第三步:重建关系既然对方好不容易才脱离掉婚姻这座围城,凭什么要对方重新回到围城里呢?这里才是的重点与难点。要将对方重新拉回围城里,凭借过往的经验与方法是行不通的,你要具备比结婚之前更优秀的特质,才能吸引对方再次选择跟你共度余生,而不是另外选择别人。最好的方法还是找缘盾的情感专家求助,让他们为你量身定制一套挽回方案,更重要的是,你能够从这次离婚当中收获到成长,获得更强大的自己,收获更加幸福的未来。更多关于情感修复问题,婚姻挽回真实案例分析以及面对小三该如何处理的两性问题等,可以咨询缘盾情感的情感专家,为你做一下婚姻诊断,咨询都是免费的,对解决婚姻问题有着很大作用,行动起来,不要坐以待毙了。
    赵香稳2019-12-21 20:22:25
  • 朋友只要是中国的公民都是可以在中国按照护法手续复婚的完全是可以的。
    管爱娟2019-12-21 19:59:22
  • 可以复婚,不管你和谁结了几次婚,只要有合法的离婚证,就可以复婚的。
    符翩翩2019-12-21 19:40:48
  • 复婚跟时间没有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按照《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经复婚登记,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贺齐辉2019-12-21 1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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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国际私法上的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就其形式要件而言,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而对收养的实质要件,一般适用法院地法、收养人的属人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本国法、被收养人的本国法。香港的法律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依照我国大陆的《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民政部于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条件,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来看,我国大陆对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质上是要求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因此,对于涉港的收养案件,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各自的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应适用收养行为地法。综上,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的课题,更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解决这些区际法律冲突,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对具体问题的具体操作,应着重我国的实际,参考国际私法的规范,以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http://www.3help.com.cn/lawyer5/szls420/作者:罗时文,张松涛  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