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合资投资合作合同

车惠玲 2019-12-21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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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中,有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按照效力的高低可以排列为:章程>合同>合资协议。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所以,当合资协议和合同和章程有抵触的时候,以章程的规定为准。
贾麒麟2019-12-21 19: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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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参考一下,其中的内容还要根据你来改变:合作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周燕娜签订地点:浙江万里学院时间:2019年10月1日。
    黄真池2019-12-21 20:41:09
  • 协议即具合同效力,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如果一方违约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当事人成就合同后可以选择合同公证程序,经过公证的合同从合同构成的程序与成就事项的完备性、合法法方面会更合法有效。也可以选择担保人或见证人的方式来提升合同有约束力。
    龙小英2019-12-21 20:23:42
  • 不存在错误,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在清算时首先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和职工正当权益。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齐景林2019-12-21 20:01:02
  • 这个行业属装备制造业,国家目前较为鼓励。小厂可以为大的装备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至于这个厂项目具体前景如何,得看你原来朋友的市场开拓能力与管理能力。合资协议可以参照以下进行修改制定。样本较为全面,你可以根据你们这个厂的具体经营情况,适当的省去一些影响不大,约束力不强的内容。由于你们是自然人,在合同中将公司名称改为你们三个自然人的名字。合资企业合同特别提示:1、合同第一条的当事人如有多方,则按丙、丁……方依次加入。境外合营方是自然人的,要载明其姓名、国籍、证件号码和常住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等。2、第七条填写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规模,要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并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主要设备等相适应。且应以立项批准的内容为准。3、第十条,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总额。如果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以人民币计价,而境外出资者以外币实际出资的,须注明“以等值的外币出资,按缴资当日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营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须折合外币,亦按缴资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4、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资作价出资。外方以进口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应以中国商检机构认证作价为准,并在合同中列明。5、第十二条应分别写明各方每期缴资具体期限、内容、金额。首期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各方应缴出资额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请。6、第十四条,若有丙、丁……方,也应明确各方的责任。7、第二十条,产品外销比例应以项目立项批准的比例为准。8、如果不需要基建或筹备时间不长,可删去第十一章。第一章总则中国______公司和_______国。
    龙学飞2019-12-21 1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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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拿大移民申请人来说可能会经常听到“资金来源合法”这样的词汇,特别是对申请投资移民的小伙伴来说,更是常见。那么如何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呢?资金证明,指申请人所拥有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合法化的资金证明是由专业的机构评估人员,在遵循法定的程序下,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比如证明房产市值的房产评估报告,证明公司资产的审计报告等。加拿大政府承认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理财、房产和公司资产。银行存款对于申请人而言,是解释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也是签证官根据你的职业身份判断存款数额是否正常的衡量标准之一。而股票、基金和房产,则属于资产增值中的自然增值。自然增值的部分不需要向签证官解释来源,只需要提供投资收益的交易记录就行,例如你在2000年投资200万购买一套房产,到2019年该房产已升值到700万元,那这多出的部分不用解释,只需要证明在2000年有足够投资200万购买该房产的资金,这些资金的合法来源。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买房或投资股票,都不需要对增值数额有所解释,但对于二者的本金合法来源都需要解释清楚哦!那么怎么证明你的资金合法来源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高管,那么合法的资金来源包括工资、奖金等工作收入。当然,现实生活中,申请者的资产会有很多种类,也就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证明其合法的资金来源。01高管需要准备的文件:1、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对你的任职文件或通告文件、社保记录等。作用:证明你的工作单位是合法存在,你与它之间有着真实可信的劳务关系。换一句话说,这是向签证官表明你的职场经历,所言非虚的直接证据。2、每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情况证明,个税及银行存款证明。作用:工资和奖金是构成银行存款的主要来源,签证官可以根据你的工资和奖金进账记录,判断你的银行存款是否合理。例如每月进账只有几千元,银行存款却数百万,这就是明显与实际收入情况不符合,签证官有权以资金证明有问题而拒绝申请。个税是证明收入强有力的官方文件之一,也是签证官重点考量资金合理合法的途径之一。换句话说,如果个税缴纳的好,会对整个案子能否通过起到关键性辅助作用。也是基金公司筛选的必备文件之一。02企业主需要准备的文件:1、提供审计报告以及纳税申报表、税单等支持文件,展示公司的盈利情况以及申请者的每年获利分红证明。作用:证明公司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反映公司投资效益以及收入平衡的重要指标。审计报告是股东必须提供的证明公司资产的必要文件。2、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工商局的注册材料,和股东所占公司的份额的证明文件。作用:证明公司具备合法经营权,工商局调档的股东身份文件最有力证明持股比例,以便计算公司资产。3、注册公司的本金来源。本金是指创立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前期工作积累、投资收入所得或其他合理收入来证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高管还是股东,在合法资金来源证明中都会涉及税收,加拿大移民对个人纳税检查非常在意。提示:个税方面能够提供的税单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不能提供税单的提供诚实可信的解释,不要试图欺骗或隐瞒,税单可以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证明。近年来,中国移民到加拿大的人数正在大幅度增加,而加国移民局对申请人资金来源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如果发现一个虚假的资金来源,不仅将面临拒签的情况,还有可能被要求近五年都不能重新申请加拿大项目。所以对加拿大项目申请者来说,诚信至关重要。
美国EB-5投资移民EB-5是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即美国移民法里职业类移民当中的第五类优先移民。为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1993年,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又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试行方案”,并准备好各项证明文件,向投资企业所属的移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证明文件包括:*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已经缴足了必须的投资额*投资资本的来源和合法性*已经创造的或计划中的就业机会*证明投资者正在积极的参与企业的经营*其它辅助材料步骤二:在I-526表格被批准后,如果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在美国的,可以递交I-485表格ApplicationtoRegisterPermanentResidenceorAdjustStatus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向美国驻外大使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可得到临时绿卡。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数月,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如果合格,可于六至九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步骤三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829表格PetitionbyEntrepreneurtoRemoveConditions,检验各项投资到位的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临时绿卡限制条件的申请。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真实存在并符合规定,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正式永久居民,五年之后可进一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1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谨慎,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细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有些项目对客户申明的管理费用很低,但申请过程当中在不同的阶段可能有很多后续费用,比如律师费、移民局的申请费等。投资移民应该明白,所有的区域中心和律师楼都依法、不会义务为投资移民提供投资管理和法律服务。美国的市场行情是:律师费一般在2万美元左右,而区域中心的管理费在3-5万美元之间,移民局收取的移民处理费以美国移民局网站最新公布的标准收取。因此,如果遇到项目管理费用很低的项目,一定要事先问清楚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以后还要支付其他费用,并要求以协议的形式列出费用清单;而项目管理费用过高的项目,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明细费用清单来挤出其中的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