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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法》第二条,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责定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本条第一款,首先定义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国家中央银行,第二款有两层意思,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负责,受国会领导;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有三大类: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具体到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有以下职能发行的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政府的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银行的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通俗的说,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的核心,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它以维护货币币值稳定为目的,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重要经济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不对单位和个人办业务,它的客户是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财政、税务部门。
连伟智2019-12-21 18: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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