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做新三板股东,需要实缴到位吗

齐敬英 2019-11-03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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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认缴资本制,以及不再强制要求验资,但公司股东出资仍然应当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和限制,按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实缴出资,也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则应当进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或补缴;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的,甚至还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赵香群2019-11-03 1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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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是不是想问是不是子公司实缴全部出资?不是一定需要的。挂牌主体的实缴注册资本比例有要求,但是子公司的出资是没有要求的。但一般情况下,为了显示财务能力,会对挂牌主体控制下的公司进行实缴。
    边向南2019-11-03 18:19:01
  • 新三板开户条件:1、机构投资者新三板开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买卖:一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是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2、个人投资者新三板开户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挂牌证券买卖:一是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边向南2019-11-03 17:01:29
  •  个人投资者专业背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机构投资者法人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产品/机构: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解读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新三板的资金门槛极高,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将与新三板无缘;但对机构投资者而言门槛并不高,故投资者可以通过机构间接投资新三板。
    赵风萍2019-11-03 16:55:02

相关问答

新三板交易制度: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六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七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规则: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新三板交易范围: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