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需要缴税吗

龙建人 2019-11-03 1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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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
龚子龙2019-11-03 1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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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得问自己的券商吧?不过,话说利润分配不是要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咩?贵公司开完董事会,董事会决议公告了没?……然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了没?……或者,贵公司是以下哪种情况:1、如果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都公告了,且公告里有一个利润分配的方案写的很详细,那么,就相当于已经公告过该利润分配方案;2、如果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都公告了,但公告里没具体写这个利润分配方案,现在应该是要补发一个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告吧,问题也不会很大……我觉得应该没有处罚;3、关于利润分配,公司没想起来要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由于公司股东都是内部人股份也没有交易,所以公司私下默默地给股东分配了股利……这种我觉得最囧……违背公司法,理论上得让股东返还股利,然后重新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开会流程?该公告公告,该重新发放重新发放……如果公司以为现在谁都不知道这事,不退股利也不重新开会……似乎也不行,因为券商、监管机构暂时不知道,但是等年报的财务数据一公告……到时候就会被发现……信披严重违规,我觉得这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会有股转的警示函之类的吧?------------------------以上供参考,欢迎路过的各位来讨论。
    龙安邦2019-11-03 22:01:08
  • 1、关于方案源起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指出,公司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公司亏损数额较大来弥补亏损的。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这里使用的是“可用”,而不是“只能用”;注会教材认可减资弥补亏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P169“六、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核算”部分明确写明“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公司法》第167条侧重于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则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公司法》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其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非常必要。飞彩股份本次减资不仅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表明,当企业法人出现严重亏损,应当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因此,虽然《公司法》未就“减资弥补亏损”作明确规定,但部门立法已确立了“减资弥补亏损”制度。
    齐晓娇2019-11-03 21:59:13
  • ,会计学堂林老师为您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审计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齐智军2019-11-03 20:58:57
  •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用交税。
    车少飞2019-11-03 20:01:09

相关问答

一楼说的都是对的。公积金就是从企业成立至今所获得的所有的利润中保留的一部分。要理解资本公积金,必须结合净资产,股本,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结合理解。净资产=股本+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举例来说:公司1990年成立股本是1千万。公司的净资产也是1千万。一开始啥也没有,公积金就是零,未分配利润也是零。5年后,90-95年公司总共获利2千万,净资产就变成了3千万。按照国家规定,利润的10%必须转成资本公积金。所以:股本还是1千万,公积金就是2百万,未分配利润就是1千8百万。总计净资产3千万。每股公积金要除以总股本,所以每股公积金=0.2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8元,每股净资产3元。95年,公司赚到了钱,应该给股东发红利了。根据公司法,股东只能分未分配利润,而股本和公积金是不能挪用的。因此公司最多派发1千8百万红利。最终决定向股东派发2百万红利。分红之后:股本还是1千万,公积金2百万,未分配利润变成1千6百万,净资产变成2千8百万。96年,公司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是2.8元,那么发行价10元应该没问题。发行了6百万股新股,募集了6千万资金。而发行面值1元的股票,售价10元,多出的9元就会计入公积金。也就是多了5千4百万的公积金。IPO后:股本1千6百万,公积金提高到5千6百万,未分配利润没变1千6百万,净资产8千8百万。每股公积金:3.5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元,每股净资产:5.5元。97年,公司开始玩送转游戏。新股上市,在高增长,高送转的预期下,股价到达20元。公司决定:10转10.啥意思?就是每10股股票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10股。总体数据:原来是这样的:股本16,公积金56,未分配利润16,净资产88转增之后变成这样:股本32,公积金40,未分配利润16,净资产88每股数据:原来是这样的:每股公积金:3.5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元每股净资产:5.5元转增之后变成这样:每股公积金:1.25元每股未分配利润:0.5元每股净资产:2.75元除权后股价从20元变成10元,每10股变成20股。每股公积金大幅降低,每股净资产减半。综上所述,公积金是个什么玩意?公积金就是净资产的一个部分,净资产的增加必须靠利润或者发行新股,公积金的值其实就是历年积累的利润×10%加上新股发行溢价。公积金不能动,所以和股本差不多,可以转成股本。每股公积金高意味着公司有高送转的潜力,那么公积金转增股本有什么好处?我还真不知道有什么好处,因为送转对公司未来发展没有影响,对股东也没有派发红利,只是在财务上调整了一下数据,但是反正高送转就是利好,就要涨。
一、股份改制过程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5、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二、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三、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4、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5、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一、优先股转让的相关法规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二、具体流程1.一般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2.申报时间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3.优先股的转让的申报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2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4.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注意:成交确认申报可以部分成交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