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三板上市内部认购,离职后怎么办

黄玉宁 2019-11-03 1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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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三板上市后认购了股票,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按照劳动双方约定的方法执行,可以协商交易给用人单位或者相关的股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龙安邦2019-11-03 1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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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很难说,就看你们公司的价值如何,如果你们公司的每股价值超过3块,就值得买,要不然就不值得买。因为你们公司还没上市,所以价值如何不是很好确定。
    黄盼盼2019-11-03 19:00:54
  • 如果是内部认购原始股,又说不成功就退钱的话,那你是并不出现在公开的股东名册上,你的股票也是挂在公司某股东或者老板的名下,所以上市后不能自主卖出,只能老板卖,卖了把你那份钱给你。如果上市不成功,那就把你钱退回就是了。但是要注意在协议中写明这个。
    黄益江2019-11-03 18:54:11
  •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企业如果在新三板上市后进行定增,定价会是市盈率的35~55倍,投资者不仅能够通过在新三板的投资赚钱,如果新三板转板,利润则更为丰厚。购买了新三板股权,就相当于是原始股东,哪怕公司没上市,也是有分红可以拿的,新三板的原始股每年有8%股息+分红,亏肯定是不好亏的。而且投资新三板,买的都是优先股,即使公司倒闭了,也可以全身而退。不会像股票,套牢,割肉各种亏损!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特定对象来融资。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专业的机构,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这样才更有保障。
    齐文江2019-11-03 18:18:24

相关问答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2019年是新三板并购元年,并购交易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呈井喷态势,进入2019年,新三板并购热度不减。这场并购潮已愈演愈烈,成为了2019年搅动新三板市场的一大主题性事件。根据联讯证券新三板研究院统计,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2019全年新三板总共发生107起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案例。进入2019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呈爆发趋势,2019年Q3期间并购交易为35起,总金额是193.0亿;2019年Q4期间并购交易为49起,总金额是254.3亿。2019年并购市场成绩单2019全年新三板总共发生107起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案例。其中,44起并购案例上市公司的目的为实现对挂牌企业的绝对控股,更有22起收购案例涉及了挂牌企业的全部股权。收购股权和认购定增是上市公司并购参股挂牌企业的主要手段。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支付手段主要以现金和现金股权结合为主。失败案例仍在不在少数新三板并购重组这条路漫漫其修远。这路上,股东大会不通过者有,耐不住光阴长途而主动放弃者近半,买卖双方谈不拢而夭折者近半,终能到达胜利彼岸的也不过寥寥。这也反应出了新三板市场上的部分尤其是涉及较大金额的并购案例仍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或仅是作为炒作噱头,或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匆匆上马而又匆匆下马。相反,一些较为低调务实的并购案例获得最终成功的概率反而较大。2019年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案例将从数量和金额上继续增加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增多以及新三板企业估值体系的完善,上市公司并购挂牌企业现象将变得愈发频繁。我们预计,2019年此类并购案例无论从数量还是并购金额上都将不断增加,特别是撼动资本市场的重量级并购案例将多次再现,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投资者需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特点规律,并从新三板市场上寻找潜在的并购标的,提前进行布局,静待收获期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