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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不受此规定限制,没有比例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扩展资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作性质有如下特点:工作类型有两类,企业某一职能的总负责和某一独立经营单位的领导者。高层管理人员。
赵香春2019-11-03 1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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