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龚家安 2019-11-03 1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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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贾龙睿2019-11-03 1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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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上市公司采用定向转让的方法发行股票,认购该公司的股票的对象只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股东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对入股资金的经济支配权,拥有的只是股权以及与股权相关的公益权和收益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根据自身利益和预期心理决定对持有股份转让与否的权利。通常理解股权数额和股份数额在意义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股权数额一般是用百分数表明。扩展资料: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登记问题:在托管制度建立后,工商机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股权托管机构。工商机关对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和股份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均进行详细记载并具备法律上的公示效力。且股东名册保存于工商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应在工商机关办理,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机关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现行股份出质记载方式,而是迳行规定股份出质应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在工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登记备案的基础上,该规定同样达到解决问题的效果。非上市公司。
    齐晓林2019-11-03 20:59:28
  • 按照《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监管办法》第31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监管办法》第32条规定“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监管办法》第36条、3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赖鲁英2019-11-03 19:59:16
  • 难得碰到一个好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条款中的”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那么本办法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累计股东不超过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向股转公司报送相关文件即可。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累计股东超过200人的,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那么依据立法精神,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部决议的通过是前提条件,内部通过的文件也是申请文件之一。如果内部都没有通过,那还申请什么门子?所以,办法第二十条的”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然需要审议通过。
    齐晓松2019-11-03 19:01:07
  • 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公众公司,我国有两种类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对公众公司下定义。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比公众公司要广,公众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与“公众公司”有3点不同:一、两者的概述不同:1、上市公司的概述: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2、公众公司的概述:公众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1、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三、两者的股票交易不同:1、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2、公众公司的股票交易: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公众公司-上市公司。
    连业钦2019-11-03 19:00:23

相关问答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一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被收购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应将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承诺上述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对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三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发行议案有变更,还应当公告变更后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告后至缴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注明配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获准增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上市公司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作出持续披露。
2019-10-3022:43来源:四川新闻网日前,四川证监局根据投资者咨询的情况。四川证监局正告各类证券期货市场参与主体,《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国内机构或境外代理机构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不得以销售炒股软件、合作炒股等名义变相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收取所谓的会员费、服务费,投资者也不得参与其中,否则均属违法。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四川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经营或代理;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机构或个人通常以出售炒股软件、代客理财、私募基金、媒体讲评、证券投资讲座、培训会、研究报告会等方式为名开展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或者建立所谓财经网站、博客、QQ群等招收收费会员或者提供股票咨询服务。请投资者注意鉴别,谨防上当受骗。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如发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投资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成都经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成都御盈商务信息有限公司3、四川私募咨询有限公司4、成都海德咨询有限公司5、成都卓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三国财富7、成都金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8、成都大智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成都开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0、成都金鼎投资有限公司11、成都西振投资有限公司12、成都泰诺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四川阳光私募或成都阳光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