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国常会决定:继续实施201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受此政策延续的影响,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有部分软件企业对此政策的延续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2019年5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此政策进行了落实,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68号文".结合我们对软件企业此项优惠的理解以及我们的实操经验,从税务风险管控的角度,对软件企业如何合规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帮助软件企业降低在享受优惠政策时的税务风险. 如何理解68号文中的"符合条件" 68号文的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税201927号和财税201949号规定的条件.那么究竟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我们结合实操经验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对"符合条件"进行梳理如下: 注1:随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软件企业的"经认定"这一许可审批的要求不再执行.针对此事项的管理,目前依据的主要政策就是财税201949号. 注2: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原软件企业的认定审批别取消,软件行业协会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的精神,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帮助广大软件企业提高涉税风险管控水平,软件行业协会依据协会制订的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SIA002—2019开展了社会第三方评估. 根据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软件行业协会在评估时,会依据相应的评估规范,针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条件进行细化,便于评估时更具有操作性.但是,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行业协会的评估是个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并不能代表有关部门的最终核查结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核查,即使企业通过了行业协会的评估,取得了软件企业证书,核查部门也有可能认为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因此,通过行业协会的评估也并不意味着企业最终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以及最终能够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齐晓同2019-11-03 18: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