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的财务独立顾问一定要主办券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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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是,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路演可以告诉你,企业在新三板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的,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还是新三板企业,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导,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二、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2、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3、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4、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5、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三、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2、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四、根据新三板规则,主办券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承担系统性风险,对企业进行挂牌前的尽职调查、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其中持续督导是在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需持续督导挂牌企业应合规合法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但同一主办券商对同一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可以是非连续的,同一挂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但持续督导不可间断。可见,持续督导贯穿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整个生命周期。
龙小飞2019-11-03 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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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改造阶段:牵头和其他中介对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经营、财务、出资、增减资等事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据此进行改制总体方案的设计。申请挂牌阶段:按照股转系统相关政策及文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照挂牌条件,履行内核程序。协助企业健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活动,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面客观陈述以形成《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真实完整地将公司状况展现给投资者,并对全国股转系统反馈的意见作出回答。挂牌后: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经营,提供后续诸如公司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性质的市场服务。更多新三板相关知识,请参考第一路演。
赵高印2019-11-03 19: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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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营业部买卖股票。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黄白莉2019-11-03 18: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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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路演的新三板操作经验,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直接与主办券商自行协商即可,无须报告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在公司挂牌后,仍需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板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关系。主板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须解除持续督导关系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给股转系统并说明理由。在今天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和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赵飞虎2019-11-03 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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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经过主办券商“操作”,具体规范依据如下: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新三板企业在挂牌时需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后由主办券商持续督导。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3条:“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有根据《管理办法》第42条,申请文件应包括证券公司推荐文件。3、《业务规则》第4.3.4条:“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此处明确要求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大成律师曾铭。
齐文英2019-11-03 17: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