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国有资本入股的企业上市新三板有什么要求

黄燕和 2019-11-03 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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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司想挂牌新三板,大概有三点如下: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核准或者备案。这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2、将上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聘雇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交易。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入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如果不全部折股,则这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及预期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
连俊兰2019-11-03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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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自己谈--------国资委也是要赚钱的,如果来头太大抗不住,可以考虑控股权自己掌握,分红额度倾斜给对方,前提是对方必须动用他们的优势为企业服务,都是套路~~。
    龚帆元2019-11-03 20:59:00
  • 需要履行国资备案程序。如果是国有企业参股,那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3条,国有企业需派代表在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根据国有企业指示行使表决权。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其自身也需要对在参股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时也需要国资委进行批复。
    符腾丹2019-11-03 19:59:55

相关问答

新三板借壳上市分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拟定收购的上市公司壳公司标准,初选壳对象;2、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3、股权转让双方经洽谈就壳公司股权收购、资产置换及职工安置方案达成原则性意向并签署保密协议;4、对壳公司及收购人的尽职调查;5、收购方、壳公司完成财务报告审计;6、完成对收购方拟置入资产、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的评估;7、确定收购及资产置换最终方案;8、起草《股份转让协议》;9、起草《资产置换协议》;10、收购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收购及资产置换方案决议;11、出让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出让股份决议;12、出让方向结算公司提出拟转让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申请。二、协议签订及报批阶段1、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2、收购方签署《收购报告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主管部门并摘要公告;3、出让方签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4、壳公司刊登关于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通知召开就本次收购的临时董事会;5、收购方签署并报送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同时准备《要约收购报告书》备用并做好融资安排,如不获豁免,则履行要约收购义务;6、出让方向各上级国资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股转让申请文件;7、壳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签署《董事会报告书》,并在指定证券报纸刊登;8、壳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并报送证监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至发审委出具审核意见。三、收购及重组实施阶段1、证监会审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指定证券报纸全文刊登《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做出特别提示审核期约为报送文件后三个月内;2、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在指定证券报纸刊登全文审核期约为上述批文后一个月内;3、国有股权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准审核期约为报送文件后三到六个月内;4、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或国资委批文后;5、转让双方向交易所申请股份转让确认;6、实施重大资产置换;7、办理股权过户;8、刊登完成资产置换、股权过户公告。四、收购后整理阶段1、召开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2、按照《关于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调查的通知》,向壳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送规范运作情况报告;3、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通过壳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检查验收;4、申请发行新股或证券。更多新三板相关内容上第一路演。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