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份转让是否必须公开征集受让方

龙建云 2019-11-03 18:13:00

推荐回答

必须公开征集受让方。国资委2004年曾发出通知,对此前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产权转让的,今后要到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通知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国资委同时还决定,在沪、津、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的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受让方必须全额支付受让金,并且凭全额支付凭证和转让事项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产权交易的鉴证手续。为杜绝转让中的暗箱操作,防止出现为特定受让方量身订制出让条件的情况,通知还规定,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通知同时要求,不得在转让前将改制成本等有关费用在净资产中抵扣。
齐晓怡2019-11-03 18:18:3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公开的拍卖吧全文。
    龙小雅2019-11-03 18:54:15
  •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腾讯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众创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空间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黄知坤2019-11-03 18:36:26

相关问答

比去年6月国有股转让审核解冻至年末的获批家数增长了66%,其中,不但在2000、2001年就已上报的转让协议在去年年底获得集中批复,而且对新近上报的转让协议的批复也在提速,从协议签署到获得财政部审批的时间间隔大大缩短。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内,国有股权转让将高潮迭起。3.受让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成为股权转让主体。国有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和境外资本纷纷成为国有股权受让的主体,其中民营企业占了受让国有股的大头。在45家股权转让案例中,有10余家公司国有股权受让方仍为国有资本,如湖北兴化的大股东由中国石化变更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天津汽车的大股东由天津汽车集团变更为一汽集团,其余30余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如上海华馨入主健特生物、中路集团入主ST永久等。外资与管理层收购虽现身于国有股转让,目前还没有形成气候。但一些外资机构已开始关注国有股权转让,随着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外资也必将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受让的主体之一。去年10月份,深发展发布公告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美国新桥投资集团获准收购公司部分股份,并作为国外战略投资者开始进入。11月1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外资收购国有股权扫除了障碍。三、国有股转让存在的问题1.国有股转让的价格。关于国有股的转让价格,目前仅有一个大致的原则,而没有一个经典权威的计算公式。财政部在给相关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批复中强调,转让价格由双方根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确定,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丁•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目前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是有关部门给出的定价底线。目前,明确转让价格的60多家公司的平均转让价格为每股2.52元,与这些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每股2.36元相比高出0.16元,溢价率约6.8%。尽管目前对资产的评估大多按国际惯例执行,但操作起来还是弹性太大,具体到每个省市、每个企业、每项资产,到底值多少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检验价格合理与否的底线只是不低于每股净资产。2.国有股转让的方式。目前国有股转让的案例中一般采用场外协议的方式,通过谈判与评估,最后形成转让价格,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转让成本,促进了转让的成功率,但弊端也非常明显,与透明、公允和转让收益最大化难以调和。而且现行协议转让政策相对比较“宽容”,从实践中看,国有股低价转让有可能留下道德风险以及诱发“圈钱”行为,国有股转让的方式难免引起争议。不过,有些地方尝试国际招标、进人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方式和企业经营者与员工受让国有股权等多种形式。3.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这种缺位现状,客观上为国有股的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趁之机。协议转让价格高与低,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按道理,国有股以越高的价格转让,对出售方越有利。然而,国有股所有者缺位的缺陷,导致了卖方往往轻易同意以接近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出售。如此看似公平的交易程序,产生的却是不公平的成交价。国有资产究竟实现了保值增值还是流失,不少业内专家对国有股转让过程中的定价问题表示担忧。
中国期刊网和人大论坛有很多这方面的资料,你可以查一查这里给你列一篇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道德风险与资本结构选择一、股权融资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引起的股东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股权治理功能弱化、债务约束软化、经营者报酬激励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经营者存在如下道德风险:1、经营者的努力水平降低。这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的突出表现是经营者“重股轻债”,所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经营者忽视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而造成资本使用效率低。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经营效绩有明显下降趋势,1992~2002年各年的净资产效益率分别为14.28%、14.68%、13.15%、10.78%、9.59%、9.69%、7.45%、8.23%、7.63%、5.35%和5.65%.这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努力水平的下降。2、经营者投资行为不足。随着物资资本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力资本专用性的日益增强,作为物资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组合投资、出售股权等方式回避其投资风险,而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与股东相比,经营者更加偏好风险厌恶,从而在投资决策中选择抵风险投资项目,放弃对股东有利的高风险投资项目。从股东来看,这就是投资不足问题。它是一种非效率的投资,将使企业价值降低。这一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中的具体表现是:将股权融资的资金不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而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存放银行获得利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理财、投资非商业竞争性项目等保守投资项目。这不仅损害了股东利益,而且也减少了公司价值。3、经营者过度投资。詹林和麦克林认为,当经营者的持股比例较低时,经营者为了获得由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金钱和非金钱收入,就会在投资决策中选择并非有利于股东的扩大企业规模的投资项目。从股东来看,这就是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一样,它也是一种非效率的投资,将使公司价值降低。这一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资本的使用中表现尤为突出。如一些上市公司将股权融资的资金投资于效益较低的新项目,盲目扩大企业规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盲目地将股权融资的资金投资于不熟悉、与主业毫不相关的产业,甚至是非朝阳产业。从投资结果来看,这些投资行为均属于过度投资行为。4、经营者偏好多留利的股利政策。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的情况下,经营者在治理结构不完整的情况下,经营者为了营造自己的“小王国”,获得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资金,在制定股利政策时总是偏好少发现金股利,保留更多的现金流量,以获得由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金钱和非金钱收入。5、经营者行为短期化。即经营者只考虑在任期间的公司经营业绩,而不考虑退位后的公司发展,甚至牺牲公司长远利益以换取任何期间利润的暂时增长。二、抑制股权融资道德风险的资本结构选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要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就必须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对其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资本契约理论认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是抑制经营者道德风险行为的一种契约安排。具体而言:1、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权益化。即通过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和业绩股份等股权激励方式,把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股权等激励方式,把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股权化,使之成为公司资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使之带来的收益成为经营者的长期风险收入。这种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在美国公司中被普遍采用。实践证明: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能够使经营者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激励经营者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而作长期投入。2、完善债务约束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约束机制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按照市场原则,塑造银企关系,使之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2完善退市与破产的法规体系及实施环境,充分发挥退市与破产机制的作用,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3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一个监管统一、评估机构独立、供需平衡、竞争公平的信用评估市场;4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戳穿公司的面纱”机制,即在企业股东和当事者经营者、关联企业等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欺诈手段转移财产,造成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他们的财产进行追索,使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调整股权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二是国有股东身份不明确;三是股权高度集中;四是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显然,具有这些特点的股权结构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改革和完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1解决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国有股减持与上市流通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有明确的目标:第二,明确立法;第三,要有实施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第四,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第五,确定国有股减持的转让价格及受让方;第六,明确国有股减持所获资金的用途。2在明晰现有投资主体身份和产权的基础上,发展外商投资者、民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和产权制衡机制。3发展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比,建立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能够把职工作为股东的利益与作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使职工以股东身份独立于经营者,参与公司所有权分配或公司治理时采取集体行动。可见,发展具有工会性质的职工持股会既有助于强化对职工的激励,又有助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所谓“新三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019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平台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市场运行制度将由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试点办法转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扩展资料:中国股市:中国股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股市。1989年开始作为试点,本着试得好就上、试不好就停的理念建立。所以在1995年之前的股市运作中,最大的利空通常是中国股市试点要停、股市要关门这类消息。后受“3.27国债期货事件”影响,中国期货市场于1995年进行全面的整顿清理,中国股市成为扶持的对象,这样股市才由此迎来了真正的利好,转而进入了大发展的时期。中国股市最大的特点是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时承诺不流通,因此各股票只有流通股在市场中按照股价进行交易,然而指数却是依照总股本加权计算,从而形成操盘上的“以少控多”的特点。参考资料 中国股市。
按照我国的税收管理办法,出售、回购等股权转让行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的缴纳。2019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原营业税被增值税全面取代。一、股权转让的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未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具体而言,一原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也即,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延续了原有营业税规定,也未将股权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股权转让亦无需缴纳增值税。二、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一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回答来自股权纠纷网www.51zhaofa.com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三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万分之五贴花。综上所述,个人股权转让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单位和个人都不需要缴纳。而在股权转让时,个人只需要按相应比例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在缴纳过程中,还涉及到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