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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公开征集受让方。国资委2004年曾发出通知,对此前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产权转让的,今后要到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通知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国资委同时还决定,在沪、津、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的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受让方必须全额支付受让金,并且凭全额支付凭证和转让事项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产权交易的鉴证手续。为杜绝转让中的暗箱操作,防止出现为特定受让方量身订制出让条件的情况,通知还规定,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通知同时要求,不得在转让前将改制成本等有关费用在净资产中抵扣。
齐晓怡2019-11-03 18: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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