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齐晓芃 2019-11-03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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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遏制计划外生育,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加快构建法制计生、阳光计生、和谐计生、诚信计生的进程,碧江区采取四项措施,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管理透明、核算准确。一是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社会抚养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局联合行文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对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行“乡收区管、财政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确保社会抚养费规范管理。二是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水平。一方面切实开展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律师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顾问,重点解决“非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征收主体明确,征收程序规范,征收标准统一,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公开透明。三是统一征收票据,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中遵循票据专用的原则,及时足额向被征收人开据票据,由征收人员按票号与票据保管人员核对后交保管人员装订,每月一次与区人口计生局结算交回票根,领取新的票据,同时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备案。所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额交区人口计生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缴入区财政。四是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作用。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由乡级财政分局加强对本级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社会抚养费全额用于计生工作开展,严禁社会抚养费挪作它用。同时,强化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牵头、纪检、计生部门参与,对乡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实行季度检查,年终审计,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纪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层花2019-11-03 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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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锅厂半坡请问要不要拆迁。
    龙安顺2019-11-03 1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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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讨薪------农民工讨薪之路走得确实太艰难了。推荐黑白讨薪方案: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找几个朋友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还钱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也可以。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黑的解决方法是见效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我费劲给你找到了你们那里的拆迁补偿办法!希望是你所要得!至少,我努力了!!!不像您的啥也没干!给点辛苦分把?你~《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房安置方式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二、农房搬迁及奖励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M2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M2给予补偿。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M2予以补助;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二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五、执行时间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