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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号:省政府令第51号公布日期:1999/10/21施行日期:1999/10/21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三层和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黎生茂2019-11-03 18: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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