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龚小枚 2019-11-03 1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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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适用新三板。我是新三板周老师。
黄生香2019-11-03 18: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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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车小霞2019-11-03 19:59:09
  • 新三板未分配利润送红股需要缴税。分红和送股都需要交税送股,是一种分红,是当期利润的一种分配。分红分为红利和红股,对于分红个人需要交纳所得税。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此前,投资者所获红利的实际税负为10%。
    黄盛才2019-11-03 19:00:56
  •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当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含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则是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讲的分红纳税是同意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新三板分红分为两部分,一是股票红利,二是股息红利。不同情况下,个人投资者的个税是不一样的。股票红利,一般是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股份制企业溢价大型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有个人取得的数额,是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于此相悖的其他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的个人所得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股息红利,是现金形式发放的红利。按照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们自己计算一下优惠后的不同个税税率:持股1个月以内含,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税率不变,20%;持股1月以上至1年含,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50%*20%=10%;持股期限超过1年,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5%*20%=5%。
    黎登想2019-11-03 18:54:14
  •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所得金额来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其使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赵飞跃2019-11-03 18:18:31

相关问答

一、股份改制过程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5、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二、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三、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4、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5、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一、优先股转让的相关法规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二、具体流程1.一般规定根据相关的规定,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2.申报时间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3.优先股的转让的申报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2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4.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注意:成交确认申报可以部分成交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
新三板的价值在于: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新三板改制过程实际上将公司变为一家达到资本市场最基本要求的一家企业,因此相比非挂板公司,如果有上市公司来收购,新三板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的,基础工作也基本做好,相比之下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其实小得多。2有一定的融资能力有不少机构告诉企业,上三板就能股权融资就能贷到款,股东还能股权质押融资,而现实往往没那么美好。诚然,新三板的融资案例很多,也不乏数十亿的大宗融资,但是融资能力还是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而不是上没上三板。三板对于融资的额度和成本无疑是有帮助的,但是不意味着很差的企业以宽松的条件挂板以后就一定能融到资。如果企业本身情况较好,可以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发行股票筹集资金,部分概念较为先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受到的追捧程度不亚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但毕竟是少数。3提供价格发现当然对于那些已经基本达到创业板的法定条件,甚至更高的企业,三板提供的估值溢价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非三板企业的上市公司并购对价一般都在15倍以下,少数较好行业高一些,而三板公司被并购的对价是明显高于同行业非挂板公司的。做市商对于公司整体估值的提升更为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做市是要券商真金白银投资企业的,筛选非常严格,隐含了券商的声誉保证。另一方面是做市提供了新三板所稀缺的流动性: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而流动性毫无疑问也是有价格的。因而上述的估值提升大大提高了股东持有股份的收购价值。这里说一句题外话,以市值衡量的财富实现方式不是股东把股票全部抛掉,如果这么做的话股票会被砸到白菜价,市值指的是如果外部投资者要收购这家公司所需要的价格。因此公司的整体收购对价也提高了,对于一些小而精又想卖身的企业,三板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4提升知名度和投资者能见度当一家企业登陆三板时,它获得的是券商、会计师、律师和股转公司的隐藏信誉保证,投资者的寻找上面也会更为便利。由于公司的信息已经在一个全国性平台上面进行展示,因而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寻找投资者毫无疑问是有优势的。而且就我个人目前所知,已经有不少券商的资管子公司或者基金开始募集新三板投资基金,针对三板企业进行精选投资。未来也许三板公司的融资功能确实可以的得到提升。另外,由于公司在一个全国性市场展示了自己,对于企业形象和员工的认同都是有帮助的,这个比较虚就不展开叙述了。5作为IPO的检验可以通过新三板的全过程检验公司团队,检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看看市场对公司的认知程度。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相对非挂牌企业来说,在审核的力度上肯定会有所不同,尤其是未来审核下方交易所之后。至于转板通道,我建议非互联网企业不要太把这个当一回事,很难。新三板的未来新三板之前,中国的民营企业主要分为两种,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上市企业的融资便利性,公司的股权支付价值股权激励和并购,人才的认同程度在同等经营情况下都远远高于非上市企业,这种鸿沟也是导致造假上市的一个重要诱因。而新三板提供的是一种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路径,可以通过新三板这个大的市场一步步向上升级,从协议转让到做市转让,再到未来的竞价交易。每一步都会得到渐进的提升和发展,乐观地说,如果竞价交易板块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低到5~10万元的量级,那么可以说和创业板的区别也不大了。由于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可以说只有规范的要求而没有什么业绩指标的要求,任何企业都可以在协议转让层次挂板,而相对优秀的企业会脱颖而出上升到做市转让,未来再上升到竞价交易,这个过程中相对专业的投资者用脚投票,产生了一个良性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于促进整个商业系统的繁荣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说点虚的债权融资是有举债上限的资产负债率,而且要用现金还。这也决定了能使用债权融资的企业都需要较好的稳定现金流,但是对初创企业等中小企业来说这是很难做到的。这种内在的矛盾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很高,高风险需要用高利率来覆盖。而真正出了风险跑路的人还不上钱,反倒是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来承担高利率来弥补跑路的中小企业带来的损失,这种机制会导致企业家的逆向选择,鼓励不做好人做坏人。但是股权投资则不同,通过参与投资公司,投资者会在投资较好的企业后获得高额回报,而在投资错误时收到惩罚,这种机制会鼓励投资者去发现更好的企业,并以股权回报的丰厚收益来弥补其他的投资损失。在这里消除了上面说到的逆向选择,如果没有大的机制错误,则会促进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