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有什么要求

龙巧云 2020-01-23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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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齐明皓2020-01-24 0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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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齐晓岚2020-01-24 00:01:05
  • 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龚小荣2020-01-24 00:00:05
  •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齐昌志2020-01-23 2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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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清理整顿:1982年,国务院针对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决定清理信托业,开始严格限定信托公司的成立权限,并将计划外的信托业务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第二次清理整顿: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第三次清理整顿: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第四次清理整顿: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第五次清理整顿: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现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出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第六次清理整顿:从2019年起,实施“信托新政”,压缩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以外的其它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