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有贷款,再婚后,为了改利息,女方担保签字了,离婚后,女方有义务偿还吗

梅远艳 2019-12-21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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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没有帮女方还贷款,离婚时无需分割,房产归女方。
龙安隆2019-12-21 18: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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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像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女方独自买房供房,跟男方好像并没有半点关系,所以不管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离婚时我认为房产应该归女方所有。
    黄益慧2019-12-21 19:57:32
  • 这个房子所有的费用都由女方出,房子当然只属于女方一人所有,男方是没有权利分的。
    龚岭梅2019-12-21 19:38:17
  • 再举例说明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齐新燕2019-12-21 19:13:46
  • 偿还贷款才可以添加女方名字,可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龙巧娥2019-12-21 18: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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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扩展资料《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