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法律专家解答银行贷款合同和投资合同是否一样?请看补充说明

窦金焕 2019-12-21 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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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一个。小产权房的合同一般是和村委签订的,村委收款时出具的应当是收据。合同能否补办需和村委协商,一般情况下可以复印村委的合同、收据,再由村委盖章确认即可。商业房屋贷款合同的办理手续:1、开发商提供五证复印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买卖合同,则需要和卖方协商确认。第二点:去找贷款银行要一份复印件,要求银行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第三点:去当时抵押时的公证处,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此法最具法律师效力。第四点:要求银行将原合同作一复印件公证。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扩展资料:房屋贷款的注意事项:1、及时偿还房贷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是我们在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条款。作为房贷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还款是我们的义务。若你没有及时偿还借款的话,你将进入银行信用系统的黑名单,这会影响你将来在银行办理其他业务。2、慎重选择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般规定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再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将支付较多的利息,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这种方式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以免出现断供违约现象3、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一个优点是它比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低,如果你的单位给你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你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房贷,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你每月的还贷压力,同商业银行贷款偿还房贷总额相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支出少于商业银行贷款的总额。4、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房贷借款合同一般都有提前还贷的条款,提前还贷必须经过银行的同意,因为提前偿还贷款会对银行远期的收益产生影响。在实际生活中,银行通常会对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当然各个银行的政策会有所不同,因此购房者在签订房贷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贷款期限,以免到时提前还贷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房屋贷款。
黎琼锋2019-12-21 18: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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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处理,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是必须要给的。对方不提供,可以起诉对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债务人经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的。如果法院向其发出了“限高令”就就列入不可有高消费行为的失信人员的“黑”名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