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属于“影子银行”吗

樊敬亮 2019-12-21 1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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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首先从央行“奶妈”变“虎妈”开始。市场传闻要用市场的方式解决货币“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影子银行”似乎成为先要开刀领域。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纳入“影子银行”范围。但自银行的流动性紧张以来,并没有见到依靠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租赁在叫苦资金来源断档,似乎给融资租赁的资金并不在错配范围的印象。笔者带着这个疑问从新的经济改革看,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在冠以“影子银行”的头冠前,先要看“影子银行”到底指什么从查到的资料看,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国际上,欧美“影子银行”主要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且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不能随便扣“影子银行”的帽子作为被整顿的对象。影子银行”的特点不是做着与银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银行”。主要还是在资金来源与放款这两方面和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与信贷极为相似,且不受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的变相揽存和变相贷款。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信贷,还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约束。因此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愿意与“影子银行”合作来规避监管。经过增信的资产不比信贷资产差。否则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问题也难以解决。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若说流动性“错配”,把资金给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用,绝对不是流动性错配。恰恰是当前需要鼓励的流动性流向。由此说融资租赁就不是“影子银行”了?不然。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信贷业务做,且租赁标的物侧重于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范畴。若这类资产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手段融资。那么典型的“影子银行”特性就显露出来。因此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算作“影子银行”不能说业界被冤枉。由此也可以知道为什么融资租赁公司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那么难?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影子银行”。按照现在的金融风险调控政策,必然不会让其入市。同时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借款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内。给不给钱不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而是出资人说了算。是不是有了金融监管就不是“影子银行”前面说了。现在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信贷规模的监管。对于资金的投向是否侧重于实体经济,是否在给“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并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最多给个指导意见,听不听不受监管约束。在此监管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把客户群锁定在大型国企、央企。租赁标的物偏好不动产和政府融资项目甚至在非实体经济上大搞创新。监管不到位,或错位是造就“影子银行”根源。脱离融资租赁原本的特征,以突破监管为目的的创新,这样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不是“影子银行”,胜是“影子银行”。改革之路是给企业铺设一条正确行使的路融资租赁是不是“影子银行”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不是按有没有监管划分,而是看监管是否错位或无效。只有国家的经济改革给企业发展铺设一条正确的路。企业才会愿意健康发展。对出资人管好了,用款人就不会滥用流动性。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水平也很重要。若就是为了设立“影子银行”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现在的改革势头,这类租赁公司将难以持续发展。
齐文海2019-12-21 18: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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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融资租赁合同中,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到0.1%不等。二、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三、增值税: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扩展资料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
从来看,我国目前在传统正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之外承担融资活动的绝大多数主体都受到严格监管,或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其次,从业务上看,绝大多数都有监管制度和管理制度安排,并不具备对立于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工具或结构存在,也不具有多次证券化、融资、监管缺位等类似欧美影子银行业务的比较复杂的基本特征。再次,从金融工具来看,金融衍生工具是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基础。在我国,所谓的影子银行业务事实上还是通过信用创造提供“类信贷”服务。最后,从商业模式来看,美国的影子银行是高度市场化的信用中介,并依托于活跃的二级市场和融资市场,杠杆作用很高。而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更类似于正规的银行业务,依靠存款的资金,杠杆水平较低。当前,我国还存在着金融服务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金融压抑现象,影子银行业务本身的出现,恰恰是我国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给和者增加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是金融脱媒的必然过程和结果。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挑战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注意避免“一刀切”,应对其业务的构成进行剖析。除了摸透这些金融活动各自独立的运作机理,也需分析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之间的作用关系。监管应重点放在关注那些对者利益、金融环境稳定和宏观经济可能产生特定风险的活动,并应尝试在维护市场稳定与促进创新发展之间进行权衡,以便找到最有效的方法,来降低这些风险的危害性。规范我国影子银行业务面临三大挑战。第一个挑战是如何改进监测框架,以便识别和计量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和风险特质。这一监测框架应该由两部分组成:准确的数据和全面的信息,可以识别和计量风险的高质量分析和研究。同时,必须注意到监测框架也应该有足够的灵活性、前瞻性,保持对可能导致监管套利和系统性风险的创新活动的敏感性。第二个挑战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对影子银行信用中介活动的兴起做出适当反应,即能够在强化风险监管的同时,又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活动。挑战不在于已经有严格监管的金融可能涉及的业务,而是目前存在于非正规监管之外的各种影子银行活动,这些活动的规范、引导甚至部分非法活动的取缔,需要多部门的信息交流、合作与共识。第三个挑战是如何推进金融改革,扶持更多的专业性金融发展壮大。通过提升这些新型非银行业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助于在竞争中规范和解决其它监管较少或没有监管的影子银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各种融资渠道的信息更加对称,市场失灵更少,潜在系统性风险降低,金融消费者得到更加专业的服务和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