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重组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黄祖仁 2019-12-21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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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注销,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合并后,甲企业原股东再将股权转给乙企业原股东。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还有问题可找捷税宝——免费的税务筹划专家!在线筹划,包落地。
齐斯汉2019-12-21 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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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这种约定目前从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性,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黄盟盟2019-12-21 23:56:45
  •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连伟才2019-12-21 21:21:22
  • 1.历史遗留税务问题2.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3.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4.未按规定纳税引起的风险5.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的风险6.通过三大步骤去控制并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
    连伟平2019-12-21 21:08:03
  •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据中海油服公告称,2019年底,CDE收到挪威税务主管机关的文件,涉及CDE某些子公司的补交税额及罚金,累计可能达7.88亿挪威克朗约合8.72亿元。最终在2019年11月8日,挪威税务机关下达了最终征税裁定通知,共需补缴所得税约1.75亿挪威克朗约1.79亿元。中海油服在此次海外资产收购项目中损失巨大。对于拟推行重组的企业而言,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务调查规避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潜在风险,其积极作用表现在: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运营情况;有利于企业发现税务优化点,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评估判断,优化重组安排;就相关涉税问题订立担保条款,减少收购方的风险。二、并购重组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股权收购和资产交易是并购重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但这两种交易架构涉及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在选择使用何种交易模式时,应对涉及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税务风险、处理方式等进行比较,从而设计最优的重组方案。三、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是相对于一般的税务处理而言,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去做申报,可以规避很多后续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是没有备案,后续也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极易被认定为偷税;二是企业认为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并进行了备案,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查中发现备案材料和实际交易不太相符的,企业也将承担偷税的责任。四、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利用间接股权转让模式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案,近年来风险逐渐增加。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诸如在香港等地设置的中间控股公司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被认定为空壳公司,转让方将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五、并购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近几年,资本交易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主要涉及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企业重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稽查带来的风险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车广侠2019-12-21 20:58:44

相关问答

一、针对政策性陷阱 

1、加强与政府沟通,保证政策信息来得更快更准确,因为政策的确包含着巨大的商机; 

2、忌贪小便宜吃大亏,不能仅仅因为政策优厚而不顾投资的其它条件;

3、提高对政策的应用水平,不要把宝全押在政策商机上,要根据自己的实力进行投资; 

4、政策应用适当,不要过头,留心政策的变化 

二、避免技术和人才陷阱 

1、进入新领域优先考虑熟悉产业的相关行业,尽量不要进入自己不熟悉的行业; 

2、对还处于实验阶段的新技术,必须进行由小试到中试再到小规模的投产试验; 

3、对专家、顾问不能盲从,信任他们,但要验证;

 4、技术和人才的投资以适应企业规模和投资能力、适应目标市场需求为主要标准,过高或过低的技术、人才要求并不适当; 

5、对进入新行业的投资者而言,判断人才是否合适的标准是:一看其是否有相当的从业经验,二看其在该企业及行业内的口碑,三看其历史业绩,最后,还要看其个人禀性是否与本企业文化相融合。对技术是否合适的判断标准与此类似。

 三、避免求新求异的投资陷阱

 1、投资的目的在于赢利,确定投资项目首先得有详细的赢利计划,不要被各种时尚潮流所迷惑; 

2、任何一种新奇的项目,既要弄明白其中的法律禁区,还得考虑人们的消费习惯和对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 

3、新的项目一般很难被消费者一下子接受,因此一方面有失败的承受能力,还得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4、站在潮头的背后,关注新奇项目的发展,发现赢利区后果断进入. 

四、避免并购的陷阱 

1、在产权受到严格保护的市场经济中,并购最好的方式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但在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完善的制度环境,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后,需要注意先接管后转让或先租赁经营后转让甚至合资经营等非常方式; 

2、聘请中立权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在产权交易合约中明确规定收购方承担的债务范围;

3、在并购企业中进行文化融合而不是企业文化的替代;

4、借助合适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并购。合适的中介机构标准是:业绩好,历史长,专业化程度高,人员构成合理,规模大。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债务重组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1、资产清偿债务:包括现金清偿债务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需要根据各个不同类型的资产确认处置损益,这点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损益确认是大体一致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营业外收支,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性房地产和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库存商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等。2、债务转为资本: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我们一般理解中的债务重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较多的方式,即债权人将债权变为股权,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一般情况是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情况。另外对于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务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侦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当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项确认和计位要求,确定其最佳估计数,期末所确定的最佳估计数与原预计数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时应注意什么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之前可能对于应收债权提取过坏账损失,那么如果重组后收到的价值小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应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重组后的债权公允价值大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的,需要确认为债权坏账准备的转回。举例来说:比如重组前应收账款1000万,计提了坏账准备200万,收到偿还的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那么对于高于800万账面价值的部分100万确认为坏账准备的转回;如果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万,那么应该继续确认100万的债务重组损失。
一债务重组对债务人之利1.增长收益,提高业绩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可能获得两种收益。新准则规定对于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与实际偿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或股份公允价值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的入账价值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对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有些债务重组中,债务很可能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债务人将获得巨额收益。新准则施行以来,债务重组为许多st、*st公司带来巨额税前利润,使这些连续亏损的公司在短期内扭亏为盈。2.减少负债,减轻债务负担债务问题常常是很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可通过支付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出让非现金资产、将债权转为股权等方式偿还债务。这些方式都使得债务人在没有承受过重的负担下清偿了债务,从而减少了企业负债,减轻了未来的偿债负担。3.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或不易变现的资产债务重组还使得债务人在还债的同时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或者使得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在债务重组中,经双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意味着用存货偿债可以增加存货的流动性,用固定资产偿债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用无形资产偿债可以使得不易变现的资产变现。二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之弊1.增加现金流量负担一方面如前面所探讨,债务重组会给债务人带来可观的债务重组收益,显著增长企业税前利润,但是这些收益并不能实际增加债务人经营现金流量。另一方面,增长的所得税支出却会实际减少债务人现金流量。所以债务重组虽然使债务人账面负担得以缓和,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债务人的税收负担,甚至很可能导致债务人现金流状况更加恶劣。2.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务困境债务重组收益,只是债务人的一种偶然利得,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债务人未来的发展并不能从债务重组中得到保证。债务重组只是让债务人在财务困境中有短暂的喘息机会,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企业。3.降低信用水平,增加信用危机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现实义务,如期偿还债务是企业信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债务重组却使得债务人可以因财务困难等原因免偿部分债务。无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债务重组,都会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负面效应。债务人信用水平的降低对以后融资产生极不利影响。三、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利弊一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之利1.保证最大限度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不愿进行债务重组,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相关处理过程也将持续很长时间,债权人收回债权可能会更加费时费力,结果也可能难以保证如数收回。债务重组能够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2.减少资金占用量,加速资金周转对债权人来讲,债务人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这笔资金便形成了呆账。呆账过多将间接导致债权人流动资金不足,资金周转速度变慢。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债权人拖欠货款而带来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激活呆账也提高了债权人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
首先,政府支持和管理力度不够。地震是具有突发性和损失巨大性的特点,根据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统计汶川5·12大地震总体的经济损失达到8451亿元,其中四川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91.3%,甘肃占5.8%,陕西占2.9%。因此,以我国目前的形式,任何商业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巨大的损失,只有政府充当最终的保险人和救济人,才能做到分散风险、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而对于汶川地震这样的大地震,损失无法控制,国家的一些政策没有落实到根本问题上,导致地震保险目前仍然没能全面开展,没有起到保险应有的风险分散的作用。其次,资本市场发育不良。地震保险费资金应用必须安全、增值。但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保费资金应用渠道狭窄,空间有限。此外,金融工具匮乏,地震等巨灾债券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地震灾害全球化分散风险更是落后,没有建立起相关巨灾风险分散国际化机制。最后,地震保险产品保费率研究尚待深入。尽管,各种地震等巨灾保险和证券化研究也不少,但大多停留理论层面,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市场化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保险对地震风险的转嫁能力完全没有发挥出来,在我国建立健全的地震保险体系迫在眉睫。建立健全地震保险体系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达到少走弯路,快速有效建立起一整套地震保险的目的,其中我们的近邻日本,情况和我国类似,甚至要更严重,他的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日本有不大相同,所以我国的地震保险体系应该在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特殊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体系。第一、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以解决国家财政经费不足、国家地震基金还未能建立起来、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第二、学习日本经验,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开来,针对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不同建立两套不同的地震保险,实行不同的理赔机制。对家庭财产保险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理赔及时到位,以保证震后居民的正常生活;把企业财产作为保险盈利的主要对象,进行纯商业化运作,即使全损也只能赔偿一部分。始终把家庭财产放在优先位置,以利于灾后的重建和社会秩序的恢复。第三、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遇到小的灾害由保险公司完全理赔,减轻国家的负担,只有当损失超过预定规模时,政府才承担大部分的公共补偿责任。促使保险业和地震风险研究院所联合开发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机制和产品。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四、实行再保险制度。从日本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多了一个赔偿方,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遇到大的地震灾害不至于一下被冲垮。第五、建立地震准备金制度。对其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影响突发地震事故的应急处理。最后、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于日本,社会支持与社会救助是必将成为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华文化延续着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优良传统。完善中国地震风险管理同样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在风险预防方面,教育部门和公益单位可以通过对地震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地震和地震保险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危机处理能力。在应对风险时通过社会救助也可以大规模地降低损失,从而降低保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