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计算上述各项纳税额调整时需调增或调减的金额。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樊文珍 2019-12-21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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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两码事,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单独适用的,和会计上未分配利润无关。啰嗦的分割线------------这里说一下相关原因,那位工作人员可能把知识学串了。我们这里说的超标调增业务招待费之类的,超标调增的原因是由于会计和所得税法的要求存在差异产生的,比如说公司的未调整前净利润100万,营业收入1000万,业务招待费用10万。那么按照会计的规定,10万在会计上计算净利润的时候肯定是都要扣除的,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所得税法说不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全扣那么咱们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变成了105×25%=26.25反过来未分配利润=100-26.5=73.5最后画个重点通过上面的步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做的纳税调增,是所得税法单独要求的,调增只对企业所得税额产生影响,不能把调增额应用到其他方面。
米增强2019-12-21 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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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这里确定没有写错招待费和销售收入吗,招待费远大于销售收入啊!招待费应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也就是两者最低70000*千分之五=350;1000*60%=600所以我们计算得出,税前可抵扣的招待费应该是350但是我们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扣除了70000,应该调增69650。
    赵音频2019-12-21 21:20:15
  • 企业所得税年报是根据会计年度报表上的数据来填的,然后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规定调减或调增相应内容,再冲减以前年度亏损,最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优惠,算出应纳所得税额。
    赵香福2019-12-21 21:01:51
  • 打个比方:公司净利润经调整后一个亿。应纳税额则可以同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等,不仅仅局限于所得税领域。
    黎琼锋2019-12-21 20:57:10

相关问答

企业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能反映有什么价值的信息?首先,我们来了解下,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怎么产生的。简单来说,之所以会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就是因为会计核算的营业利润与税务核算的营业利润之间有差异。当税务核算出的利润,高于会计核算出的金额,那么企业就要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当税务核算出的金额,低于会计核算出的金额,那么企业就会少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什么公司会计和税务局算出来的利润不一样呢?在这里,我要给你介绍另外一个重要概念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厘清两个概念,一个叫「账面价值」,一个叫「计税基础」。其中,账面价值是按照「会计准则」来确定的,而「计税基础」是根据税法来确定的。这就是,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原因。但是,你一定要注意的是:从长久来看,一家企业交给税务局的所得税总额不会发生变化。递延的产生,只会导致企业早交税或者晚交税,但是不可能不交税。一般来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预提了费用。这时候,账面资产就会小于计税基础。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就会多缴所得税,这部分多缴的税就会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一种是,公司发生了亏损。税法规定,亏损的公司不用缴税。而且,如果公司未来盈利了,还可以用这部分的亏损来弥补盈利,抵扣所得税。等到弥补完亏损之后,还有盈利的部分才需要交纳所得税。一般来说,只有当公司对未来的盈利非常有信心的时候,才可以把亏损抵税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利润表上记为负的「所得税费用」。这个负的「所得税费用」,看起来就好像是企业不仅不用交税,还要让税务局倒贴税一样。实际上,这只是一种会计表达方式,绝不可能发生税务局给企业交税的情况。比如,如果一个企业亏损了100万,按道理来说可以抵25万的所得税。虽然,还不知道未来5年内能不能盈利,但是为了让利润表好看一些,就可以把这个所得税费用记为-25万。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就会多出25万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扩展资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