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应该如何优先偿还?

樊成充 2019-12-21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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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赵高印2019-12-21 2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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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资产并将先顺位债权清偿完毕后,再与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连中连2019-12-22 00:37:46
  • 1、没有明确期限。靠沟通。拖很长时间的都很正常。2、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这完全是胡说啊。
    齐昆明2019-12-22 00:21:04
  •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这个叫别除权,这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特定财产不是破产财产,所以不存在清偿的问题,也就没有先后顺序之说了。
    赵香粉2019-12-22 00:07:35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破产别除权的规定。在实务中,在担保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担保权经过登记,并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核。
    齐春妮2019-12-21 23:56:04
  • 一、抵押权称为别除权,可以优先受偿的。1.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并清偿债权。2.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等到债权确认后,进入变价分配阶段的时候,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那债权人还得等待。重整成功,这须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重整不成,还是要转入破产清算,一样要抵押的价值优先清偿。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黎益华2019-12-21 21:20:20
  • 债权人破产,并不等于合同履行的基础不存在。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发放借款,款项贷出则义务履行完毕,接下来轮到债务人应当按约还本付息。所以,既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剩下的是享有合同权利,纵使债权人破产,也有承接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来享有这一权利,合同履行的基础仍存在。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要么是债务到期,要么是存在法定或者约定情况。这些情况一般而言,都是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或者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债务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义务的情况。而债权人破产,显然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或意愿,因此不属于债权确定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能抵消的债务会行使抵销权,不能抵消的,管理人会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若债务人不愿或无法提前偿还的,可以将该未到期债权转让变现,所得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进行分配;也可以等债权到期之后再进行二次分配,只要不损害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利益,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齐晓波2019-12-21 21:01:58
  •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并不包括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实现不是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完成,而是依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笔者认为,该债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债权人所引用的法条,仅仅能够证明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未涉及利息计算的问题。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并未区分有抵押权的债权和普通债权,所以有抵押权的债权依然受该第十六条法律的约束。况且,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也并未表明仅对受破产财产统一分配的债权,才需要自破产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齐晓彦2019-12-21 20:40:10

相关问答

一、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含义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优先受偿权利可分为一般优先受偿权利和特别优先受偿权利。一般优先受偿权利是在不特定的总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利。特别优先受偿权利是在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利。这里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是指设立在估价对象房地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是留有一定的空间。但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不包括强制执行费用。因为强制执行费用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范畴。强制执行费用是考虑在贷款成数中的。强制执行费用包括:“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即法定优先受偿款是在估价时点时存在的,而不是其他时间存在的。过去的,可能清偿了;未来的,不可知。但是由过去延续到现在的,应当包括在内。因此,我们说是在估价时点时存在的,而不仅仅是估价时点时发生的。二、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除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明确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之外,还包括以下一些方面。1.《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抵押房地产处分时发生的拍卖费、评估费、欠缴的税费及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显然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至于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包不包括诉讼费用、委托房屋中介变卖时应支付的代理费等,有关规定不甚明确,但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因为法院一般直接从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款中扣缴诉讼费,而无须败诉方抵押人另行支付诉讼费败诉方实际也不会另行支付诉讼费,金融机构实际收回的价款显然已经减少了一部分;中介代理费与拍卖费具有相同的性质,且一般不会同时发生,理应认定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如果抵押人破产,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就更多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金融机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当金融机构拥有抵押权的抵押物已被变卖并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时,金融机构即丧失了对于抵押物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3.尚有一些非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也应当引起注意。如抵押人在抵押前将房地产长期出租,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抵押权人即使实现抵押权,也不能获得租期有效期内的收益,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如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一般都经过一个交涉、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其中往往发生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情况,这些费用虽然不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也会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三、针对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估价师应当做的虽然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有上述种种,但是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并不需要全部涉及。首先,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无须考虑,因为如果已经预见到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企业可能破产,金融机构也不可能向其发放贷款;同时企业破产是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不良的结果,而考察企业整体经营状况是金融机构的责任,并非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其次,一般只有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才有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的可能存在。已建成房地产在普通购房者办理了房地产证后,即不受开发商所欠债务的追索。房地产估价师要做的是:1.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实,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要争取核对原件。要结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上的记载,或者他项权利证书上的记载各地规定不一,对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进行了抵押和抵押金额作出披露,进而确定房地产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2.对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估价,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情况,并在估价报告中加以披露,进而确定房地产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3.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都应当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除预计应支付的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和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后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在**房地产抵押估价现实中,只有农业银行要求额外扣除抵押房地产拍卖费用,其它银行仅要求扣除预计抵押房地产转让时发生的税费。4.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要对估价对象涉及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状况收集情况加以披露,对委托方是否提供有关情况和估价师是否收集到有关情况作出声明,并对所确定的估价对象抵押价值加以限制和说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行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第四章债权转股权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第二十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第五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第六章公司的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