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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1、《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企业破产法》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综上所述,法定优先与抵押权并存时,先处理抵押债权,再处理优先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扩展资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清偿顺序。
赵颐轩2019-12-21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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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除非债务人同一资产重复抵押,债权人之间须按法律处置。
连丽萍2019-12-21 2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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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抵押物整体处置,不能单独划分抵押物处置价值的,应该按照所有处置物的公允价值占比计算抵押物价值。
齐晓华2019-12-21 2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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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最大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齐文浩2019-12-21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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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破产财产。理由: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破产程序终结前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债权人放不放弃优先权,该抵押物都属于破产财产,放弃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放弃优先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如果债务人财产较少不足以支付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职工债权,该职工债权将优先于抵押物债权人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企业破产法。
籍宝霞2019-12-21 19: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