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评什么?怎么评?

黄熙春 2019-12-21 19:32:00

推荐回答

目前,短期融资券已成为我国无担保信用债券的主要形式,其发行规模已超越现有企业债规模,成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之后的我国第四大类债券品种。资信评级作为短期融资券发行市场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防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近期,受央行紧缩信贷政策的影响,短期融资券市场快速发展,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纷纷加入短期融资券发行队伍,使得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逐渐聚集,短期融资券评级也因此更受关注。基于主体评级的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有别于借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以及资产证券化评级。企业向银行融资,其资金根据约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资本性投资,而还款的来源主要是企业日常营运获取的净现金流。因此,借款企业评级,是在企业现有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企业未来的整体偿债能力和可能的违约情况,是一种不针对特定债务的主体评级;而企业发行债券一般有专门的用途,期限较长,债券偿还本息的首要资金来源是特定项目投资后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未来项目收益和现金流状况成为偿债的重要保障。当特定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不足时,企业债券的偿还依靠现有规模下企业日常营运所获得的净现金流。因此确切地说,企业债券评级是基于主体的债项评级。而资产证券化评级,在基础资产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交易结构安排下,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息偿还的惟一资金来源是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评级是基于基础资产的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本质上是无担保的商业票据,是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务工具。短期融资券发行具有规模较大、期限较短的特点,这就意味着企业到期偿付时,必将有大量现金流出,对企业财务弹性是较大的考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其财务结构会发生明显变化。所融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而在产能尚未全部饱和的情况下,流动资金增加将提高产出,增加业务收入。因此理论上看,短期融资券偿债的首要来源应该是新补充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经营现金流入。而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在这一部分现金流入无法覆盖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就需要公司原有资产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加以弥补。这就是说,公司的主体信用对短期融资券的到期偿付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作用。因此短期融资券评级是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债项评级。目前,国内大部分评级公司都认同短期融资券评级是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债项评级,且在以往的短期融资券评级实务中,各评级公司也遵循此思路操作。
童裳峰2019-12-21 19:37:0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发行前应充分了解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成本、潜在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及可能性,确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了解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条件,确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可能性。做好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企业管理层办公会、董事会议、股东大会和发行时间安排。企业可提前同决策层沟通,在决策层有初步意向后,中介机构就可进场做前期调查工作,同时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可同步进行,要注意各项工作在时间上的衔接,做好工作时间规划,以缩短发行时间。短期融资券-主体信用评级。
    辛困秦2019-12-21 20:04:44
  • 一信用风险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违规成本低,与企业财务状况紧密相连的风险提示处于空白状态。部分企业为了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对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业绩进行一定的修饰,隐藏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如果现有制度安排中隐藏的信用风险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披露,一旦市场扩容,或经济环境变化,都会使信用风险迅速扩大。少数企业违约的信用风险有可能通过市场传导为系统风险,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滚动发行机制隐含“短债长用”的投资风险按现行规定,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监管部门只需控制融资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即可。这就使部分企业有可能绕过中长期企业债的限制,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长期融资。由于监管缺失,难以避免企业将通过短期债融入的资金用作长期投资。任何中长期投资项目都面临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风险,随着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的扩大,其隐含的投资风险将不断加大。三短期融资券风险可能向银行转移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隐性担保的潜在风险。短期融资券是无担保信用债券,不少企业将银行授信额度作为提高偿债能力的条件,主承销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心甘情愿地提供隐性担保。一旦出现违约风险,企业的信用风险就可能向银行转移和积聚。二是银行自销、自买短期融资券,容易产生泡沫,造成短期融资券异常“火爆”的假象。一旦个别企业出现兑付风险,必然引发投资者对相同信用等级短期融资券产生质疑,可能引发大范围抛售,金融机构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价值将迅速下降。如果银行将短期融资券作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必然导致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的爆发。三是银行竞相承销短期融资券,互相挖客户,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违规风险。四信用评级不成熟,道德风险加大突出表现在评级缺乏时效,使短期融资券发行时的评级出现终身化倾向;评级手段落后,大多采用长期债券的评级方法,没有短期债券的特性;评级标准不统一;监管主体缺位,至今没有明确评级机构的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为了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要建立健全发行体财务会计指标的披露制度,加强风险提示,也要提高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确定购买短期融资券的限定比例。
    连中连2019-12-21 19:54:57

相关问答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六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19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第六,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由于公司数量众多,因此,其每年发行量既高于股票融资额,也高于政府债券。企业债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每年的发行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业内人士认为,除企业债外,公司债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也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因此,大力发展公司债,决不意味着取代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而是与上述品种并立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本息。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都是证券,可依法自由转让。企业债券在国外通常称为公司债券,其原因在于国外企业法人多为公司形式,公司是发行债券的主体,而我国则存在大量具有法人资格而未采用公司形态的企业和少数虽采用公司名称但并非依照《公司法》规范设立与运作的企业,这些企业也可发行债券。在我国,公司债券特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该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一、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主要有以下不同:1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券在《公司法》中有专章第七章《公司债券》规定,同时也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证券的一种,其发行、交易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主要适用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2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如各种厂、矿等。3发行条件不同。依照《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要求;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4发行程序不同。依照《证券法》第17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资金,如扩大业务规模、筹建新项目、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弥补亏损等。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能完全满足其资金需求时,便需要向外部筹资。通常,企业对外筹资主要有三种方式: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由于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不用偿还,没有债务负担,而且经常是溢价发行,故股票筹资的实际成本较低。但股票发行手续复杂,前期准备时间长,还要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受到的制约较多。此外,增发股票还导致股权稀释,影响到现有股东的利益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较为方便,能较快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信贷的期限一般较短,资金的使用往往受到严格的监管,有时信贷还附有一定的附加条件。而且,在企业经营情况不佳时,银行往往不愿意提供贷款。相对而言,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且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融资和信贷融资的不足。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一种筹资方式。但企业通过债券融资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为增强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债券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故发行成本较高,债券发行后的还本付息也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负担。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权衡以上三种融资方式HEAD>追问:企业短期融资券回答:企业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应该涵盖以下方面,或者说这几大动向将真正改变证券业的商业模式:一是证券销售的电商化,这不仅是销售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证券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与社会投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二是互联网融资,包括近年来兴起的“人人贷”和“众筹”模式。这两者是对企业融资和证券发行方式的创新,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内都面临着制度缺失、法律地位有待明确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法律和金融风险。然而,证券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发展互联网融资方面是大有可为并且应该当仁不让的。证券公司完全有条件也应当借鉴互联网融资的一些思路,发挥已有的品牌、服务能力、监管环境等多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的投资需求。与此同时繁荣柜台市场,提升证券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监管层则不应当因为互联网融资存在争议就断然否定与扼杀,而应该积极探讨其可行性和操作性,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及企业起步阶段融资需求的服务水平。三是互联网证券交易,这不仅仅是指一般狭义理解的网上股票交易经纪,即券商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更多是指不需要借助经纪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网络直接撮合证券交易,相当于虚拟的证券交易所。这也是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从技术进步的外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上看,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场外证券交易方式的兴起是必然趋势。面对未来券商乃至互联网公司可能的竞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交易所明智的选择。从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应该鼓励证券交易方式的技术创新及交易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对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新的技术手段引起的市场系统性风险。限于篇幅,下文将以当前关注最多的证券销售电商化为例,就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和机遇进行剖析,并就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机构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应对策略进行重点阐述。
1、中诚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注册5000万,具备了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以及人民银行的资格,作为中国本土评级事业的开拓者,一直都引领我们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创新开发了数十项信用评级业务包括可转换债券评级保险公司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2.国衡信:国衡信国际信用评级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本土第一家面向全球评级事业的开拓者,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为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而成立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由虎门电影集团,冠东石化交易中心,中国国际商会,香港工商总会等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同时聘请普华永道,高盛,毕马威,标普等从业人员,国衡信具备了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的资格,国衡信将都引领我们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国际化,全球化发展,评级业务包括政府信用评级,一带一路评级,世界第一家区块链评级持牌机构,保险公司,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3、联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联合资信的总部成立在北京,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惠誉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前者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全国性专业化信息服务机构,后者是一家全球非常知名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4.大公: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国“五大”信用评级机构最后一家是大公,九四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一四年七月其附属公司同样获得香港证监会批核经营信用评级业务的第10类营业执照。5、东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是经过财经部门批准之后,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资本金投资控股的全国性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先后也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发改委三个国家部门认定的证券市场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资质。6.鹏元,主要业务在深圳。7、新世纪,业务主要在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