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窦连忠 2019-12-21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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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联席主承销商拿多少钱只有相关项目组知道,不会披露,所以外界不了解的。Wind上给的数据也是错的。
齐春生2019-12-21 21: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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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公司股票上市,也就是新股上市的时候,需要一些券商来承销股票,也就是把股票从上市公司先划到券商,如果都卖出成功,券商拿到合同约定的承销手续费,如果有剩余,则承销商自己掏腰包把剩下的买下来,手续费照给。
    连乃祥2019-12-21 22:36:09
  • 联席主承销商指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在中国,主承销商负责就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务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如上报送审材料、报告承销情况等等。在股票的国际性发行中,主承销商有时称为“全球协调人”、“国际协调人”,并进一步分为地区主承销商如亚洲地区主承销商、欧洲地区主承销商等等。扩展资料概括地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1、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2、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组织承销团;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3、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4、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5、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6、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7、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等其他跟进服务等。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证券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证券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承销商-主承销商。
    齐敦禹2019-12-21 22:00:33
  • 保荐人是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的特点从其名称“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主承销商是承销总干事。承销团中负责全面事务、承担主要职责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公司签署承销协议书的承销商。在中国,主承销商负责就发行公司的股票发行事务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如上报送审材料、报告承销情况等等。所谓联席全球协调人,是在有不同账簿管理人负责不同地区发行情况下衍生出来的角色,负责不同地区之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扩展资料:主承销商国内外状况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是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成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全球协调人。
    辛国根2019-12-21 21:36:34

相关问答

1、材料核查义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禁止预留义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3、备案义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6、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10、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