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制度的目的,功能和法律效力

樊昭甫 2019-12-21 20:34:00

推荐回答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作为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质应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对债务人、债权人发生破产法律效力的审判行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二、企业进行重整失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没有批准重整方案。2在重整期间有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车建侯2019-12-21 20:57:31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宽带半导体中激子效应比较明显,但当在高泵浦功率激发下,仍会在半导体中产生大量的自由载流子,这些自由载流子会引起一个电场,从而导致激子一激子的库仑作用被屏蔽。随着激发强度的增大,其激发的电子一空穴对密度也增大,激子的束缚能降低而易于电离,出现相空间填充效应而向长波方向红移,即,带隙重整化效应,同时导致一系列有趣的非线性效应。对准费米能级,当入射光强很小时,导带和价带准费米能级都处于能隙中间,而入射光强导致载流子的大量激发时,导带的准费米能级将进入到导带中。一般导带因为有较小的电子有效质量而和较小的态密度,故而带填充效应比较明显,激发电子容易将导带底部填充而使得此后激发的电子必须填充到导带中更高的能量位置。而价带因为有较大的空穴有效质量,电子态的密度很大,所以价带准费米能级在强激发下通常移动较小。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盛科2019-12-21 21:20:32
  • 重整油和烷基化油都是作为调节油品辛烷值而存在的;催汽加氢后辛烷值89+,重整油平均97+,混合后辛烷值提高。
    龚岭梅2019-12-21 21:02:11
  • 你讲的是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么?如果是的话就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破产重整制度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及投资于债务人的股东的损失。同时,他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债务人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车建光2019-12-21 20:40:25

相关问答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2.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3.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