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为什么要有承销团

赵黎元 2019-12-21 2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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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记建档集中配售和簿记建档营业网点公开发行的区别主要是债券销售模式的不同。1、集中配售指采用配额制,根据客户的预约情况申报额度,汇总后再向上级分销机构申请,额度下来后,再配售分给不同的客户。2、承销营业网点公开发行是把所有额度都放在网点销售系统中统一销售,先买先得,售完为止。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簿记建档人一般是指管理新发行出售证券的主承销商。其具体流程为,首先进行预路演,根据反馈信息并参照市场状况,簿记建档人和发行人共同确定申购价格区间;然后进行路演,与投资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最后开始簿记建档工作,由权威的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簿记建档人一旦接受申购订单,公证机构即刻核验原始凭证,并统一编号,确保订单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簿记建档人将每一个价位上的累计申购金额录入电子系统,形成价格需求曲线,并与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黄益明2019-12-21 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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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们进行公司债券招标的时候,我们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需要按照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来进行,在本规定中,对于招标的限制条件等都做出了一定的规范,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规定中的全部的条款。
    齐改红2019-12-21 21:20:49
  •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第三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第四条 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第五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 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第七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第八条 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九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十条 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第三章 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 第十三条 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 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第四章 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债券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第五章 招标现场管理第十八条 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第十九条 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第二十条 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第二十一条 “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第二十五条 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第六章 招标规则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第二十七条 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第二十八条 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第二十九条 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第三十条 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第三十一条 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第七章 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第三十二条 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第三十五条 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债券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第三十八条 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第八章 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第三十九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债券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债券额度负有包销义务。第四十一条 企业债券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第四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企业债券主要种类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米增建2019-12-21 21:02:34
  • 证券法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发行超过面值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赵飞蓉2019-12-21 2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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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发行方式与承销方式分别可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1、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2、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一、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二、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三、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
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公募发行、定向私募发行两种。1、企业债的发行企业债券的承销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有承销企业债券和短期债券资格的承销商。2019年,开发银行成功完成41支企业债券与短期债券的主承销和副主承销工作,承销总额达人民币116.9亿元,比2019年增加210%,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开发银行主承销的“06鲁能债”首次采用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方式,开创了国内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先河,从发行完毕到挂牌上市仅5个工作日,实现了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一体化的创新目标。2、国债的发行国债发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出售的标准来看,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之分,其中间接发行又包括代销、承购包销、招标发行和拍卖发行四种方式。直接发行,一般指作为发行体的财政部直接将国债定向发行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也称定向私募发行,采取这种推销方式发行的国债数额一般不太大。而作为国家财政部每次国债发行额较大,如美国每星期仅中长期国债就发行100亿美元,我国每次发行的国债至少也达上百亿元人民币,仅靠发行主体直接推销巨额国债有一定难度,因此使用该种发行方式较为少见。拍卖发行拍卖发行方式,指在拍卖市场上,按照例行的经常性的拍卖方式和程序,由发行主体主持,公开向投资者拍卖国债,完全由市场决定国债发行价格与利率。国债的拍卖发行实际是在公开招标发行基础上更加市场化的做法,是国债发行市场高度发展的标志。由于该种发行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多采用这种形式。实际上,不管是什么方式对投资者来说都不重要,在发行市场上认购国债还是需要缴纳手续费。
2001年,希腊加入欧元区之后不久,高盛和希腊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来帮助希腊掩盖其日益增长的赤字问题。我的问题是:高盛是怎样帮助希腊政府进行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来达到掩盖其日益增长的赤字的,货币互换协议的原理是怎样的,为什么这笔交易不会计入希腊政府负债表。高盛是怎样帮助希腊政府进行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来达到掩盖其日益增长的赤字的,就是高盛帮助希腊政府进行一系列货币互换协议来掩盖赤字的过程,一切要从2001年谈起。当时希腊刚刚进入欧元区。根据欧洲共同体部分国家于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经济货币同盟成员国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标准,即预算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负债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然而刚刚入盟的希腊就看到自己距这两项标准相关甚远。这对希腊和欧元区联盟都不是一件好事。特别是在欧元刚一问世便开始贬值的时候。这时希腊便求助于美国投资银行“高盛”。高盛为希腊设计出一套“货币掉期交易”方式,为希腊政府掩饰了一笔高达10亿欧元的公共债务,从而使希腊在账面上符合了欧元区成员国的标准。这一被称为“金融创新”的具体做法是,希腊发行一笔100亿美元的十至十五年期国债,分批上市。这笔国债由高盛投资银行负责将希腊提供的美元兑换成欧元。到这笔债务到期时,将仍然由高盛将其换回美元。如果兑换时按市场汇率计算的话,就没有文章可做了。事实上,高盛的“创意”在于人为拟定了一个汇率,使高盛得以向希腊贷出一大笔现金,而不会在希腊的公共负债率中表现出来。假如1欧元以市场汇率计算等于1.35美元的话,希腊发行100亿美元可获74亿欧元。然而高盛则用了一个更为优惠的汇率,使希腊获得84亿欧元。也就是说,高盛实际上借贷给希腊10亿欧元。但这笔钱却不会出现在希腊当时的公共负债率的统计数据里,因为它要十至十五年以后才归还。这样,希腊有了这笔现金收入,使国家预算赤字从账面上看仅为GDP的1.5%。而事实上2004年欧盟统计局重新计算后发现,希腊赤字实际上高达3.7%,超出了标准。最近透露出来的消息表明,当时希腊真正的预算赤字占到其GDP的5.2%。远远超过规定的3%以下。除了这笔借贷,高盛还为希腊设计了多种敛财却不会使负债率上升的方法。如将国家彩票业和航空税等未来的收入作为抵押,来换取现金。这种抵押换现方式在统计中不是负债,却变成了出售,即银行债权证券化。高盛的这些服务和借贷当然都不是白白提供的:高盛共拿到了高达3亿欧元的佣金。高盛深知希腊通过这种手段进入欧元区,其经济必然会有远虑,最终出现支付能力不足。高盛为防止自己的投资打水漂,便向德国一家银行购买了20年期的10亿欧元CDS“信用违约互换”保险,以便在债务出现支付问题时由承保方补足亏空。希腊的这一做法并非欧盟国家中的独创。据透露,有一批国家借助这一方法,使得国家公共负债率得以维持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占GDP3%以下的水平。这些国家不仅有意大利、西班牙,而且还包括德国。在高盛的这种“创造性会计手法”主要欧洲顾客名单中,意大利占据了一个重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