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应该要如何书写,该注意哪些东西

齐晓敬 2019-12-21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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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范,需要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红利分配等事项。另外公司章程必须要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所以,公司章程一定要公示,至于是打印或者手写,法律无明文规定,手写也应该是允许的。
龙宣霖2019-12-21 2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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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如果是漳州注册公司,公司章程找我们就可以了。漳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就可联系上。
    米夏夏2019-12-21 23:00:33
  •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新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龙小雅2019-12-21 22:36:54

相关问答

国际贸易通常有十个流程: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1、报价: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2、订货: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3、付款方式: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4、备货: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5、包装: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扩展资料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中国网-海关总署解读《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出口流程。
最佳答案检举中-东自贸区对中国的负面影响1、关税降低冲击国内产业,扩大中东贸易逆差首先,中国与东盟中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业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出口商品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因此,自贸区启动后关税的降低,不仅会加剧中国与东盟同类产业与商品的竞争,还将导致东盟具有优势的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从而冲击中国国内缺乏竞争力的产业。如“早期收获”安排中,有些是双边互免关税,但更多的是单方面的关税减让,这就给我国的农产品造成了冲击,尤其是对南方水果蔬菜的冲击更大,如中泰关于荔枝、龙眼、芒果等热带水果的零关税贸易,就使中国南方的水果种植户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其次,据中国海关统计,自1993年以来中国对东盟已连续11年维持贸易逆差,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将对双边的贸易平衡及中国经济带来不利影响。自贸区启动后关税与非关税保护措施的降低,会导致中国从东盟的进口的增加,从而逆差进一步扩大,给中国带来较大的压力。2、服务业受到较大冲击由于我国在金融、通讯和专业服务等方面不具备比较优势,而东盟部分国家如新加坡就在这些方面具有相对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中国和东盟启动自贸区后,对这些行业将会放开,东盟将会进入中国同国内相关行业产生竞争,从而对国内服务业造成较大的冲击。3、投资替代作用可能造成东盟对中国投资的缩减,竞争力加剧可能导致中国企业难以在东盟投资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效应将产生贸易对投资的替代作用。例如,原来一些东盟企业之所以到中国来投资,是因为存在关税、非关税壁垒,现在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了,就无需再将工厂搬到中国,只需增加对中国的出口即可。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中-东自贸区可能会造成东盟对中国投资的缩减。同时,欧、美、日等国一直是东盟的主要出口和投资国,其跨国公司基本上垄断了东南亚的经济。如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加工,基本上为英国、荷兰、美国的石油公司所垄断,日本的企业基本上控制了东盟各国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在中-东自贸区的压力下,欧、美、日等国的跨国公司正进一步加紧调整生产布局,以图享受到自贸区内的互惠。面对区外众多强势竞争对手,我国企业竞争力本身就较弱,因此,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导致中国企业更加难以进入东盟市场。4、东盟经济波动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中-东自贸区启动后,中国与东盟将在经济关系上更加紧密,双方的依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而目前东盟的经济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是还存在相当多的变数,因此,一旦东盟经济出现波动,也会对中国相关部门产生冲击,从而对中国经济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迷失方向1995。
1.破产申请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3.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5.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6.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7.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369号一、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法院变更有关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的,应当判决清算责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责任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2.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清算责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责任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1.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仅承诺对原企业未了债权债务负责处理,一般应理解为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或对债务的担保。如企业在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即被注销,保结人应当承担清算责任。故在诉讼中,一般仅应判令保结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经过适当清算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注销。债权人以原企业所欠债务起诉保结人的,保结人应当举证对原企业进行清算且已完毕的证据。对债权人的起诉,保结人应当以原企业剩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原企业已无财产或现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保结人不承担责任。3.企业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保结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保结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结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5.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明确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或担保,应当认定保结人受让原企业债权债务或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实体处理上应按照债权债务转让或担保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