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受理后多久批复

赵鹏举 2019-12-21 1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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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超过六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核准……具体到什么时..。
赖鸿春2019-12-21 1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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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陷流动性危机的乐视,今天下午又遭到了两重打击。先是下午2点多,乐视系旗下可转债曝出陷入违约;而后4点多,监管层表示将强化上市公司的停复牌监管,还在停牌中的乐视网已停牌超3个月,近期表示还要再停牌不超3个月;最近两年,乐视网已多次停牌,近半时间处于停牌中,可谓“停牌专业户”。乐视系可转债曝出违约危机今日下午,据报道称,两年前通过海通证券旗下公司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海外发行的一笔可转优先股债券为投资标的,年化收益15%。上述可转债采用了“2+1”安排,即债券发行满两年后,乐视手机或乐视全球未进行股权融资,认购人有权要求赎回;而在今年5月份,该基金未能如期回款正式触发违约。多数投资者表示,拒绝接受转股条款,并希望乐视按照原来签订的可转债投资协议赎回条款尽快还款。据澎湃报道,针对近日关于海通证券卷入乐视4.1亿违约纠纷一事,海通创世7月28日回应称,今年5月4日,海通创世多次拜访乐视总部,与乐视移动进行多轮谈判,直至与贾跃亭面谈,最终达成还款计划。7月7日,乐视移动偿还首期款项。不过,从海通创世相关负责人的表示来看,还款并不多,“目前该笔借款于7月6日已经偿还了1%。这并不是乐视系可转债首次曝出违约危机。据财新一周前报道,上海奇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只规模为8000万美元、投资于乐视可转债的私募基金,第一期7500万美元已于7月7日到期,乐视方面至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赎回可转债,已经构成违约。证监会表示将加强停复牌监管如果可转债的违约接连曝出,反映的是乐视系非上市体系的流动性危机。而上市体系乐视网因为停牌,股价还停留在4月14日的30.68元,在流动性危机曝出后,也躲过了股价的波动。但今天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将强化停复牌监管,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和流动性。自今年4月17日起停牌,就在大家以为3个月应该要复牌了的时候,到7月份,乐视网再度表示,将再停牌不超3个月,停牌又停牌,3个月复3个月。乐视网再度停牌不超3个月的背景是,7月初乐视系再曝流动性危机,公司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和乐视系资产遭银行申请冻结,金融机构“挤兑”风险爆发。而对于上市公司停复牌,监管层一直在规范与强化监管。去年5月底的停复牌备忘录显示: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预计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议案,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发表专业意见。乐视网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已经超过3个月,虽然通过股东大会继续停牌,但已经表示自今年4月17日起停牌不超6个月。也就是说,最晚应该是到10月17日差不多就应该要复牌了。想继续停牌下去,估计是有点难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两年A股市场488个交易日,乐视网已多次停牌,是有“前科”的,这两年中226个交易日是在停牌,将近一半交易日在停牌,目前可能还要停到10月份。乐视网之前重要停牌有:2019年12月7日起停牌,2019年6月3日复牌,停牌半年;去年11月曝出流动性危机后,12月7日开始停牌,今年1月16日复牌,没多久到4月份又停牌了。目前来看,乐视网复牌是不乐观的,各种流动性危机负面信息爆发出来。贾跃亭以及乐视控股合计持有的乐视网的5.2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27%,已经全部被冻结,而贾跃亭去美国至今未看到回来的消息。问题的关键是,贾跃亭乐视网的股份大量处于质押状态,同时还有37亿元的融资客。乐视网一旦复牌,大家的压力还是有的。实际上,自4月17日停牌起,已经有客户可能意识到了风险在提前还钱了。乐视网的融资余额从4月14日的44.92亿元下降到了7月21日的36.88亿元。乐视网复牌后股价会有多大波动目前还不可知。不过,近期已有多家持股基金公司给予了3-4个跌停的估价,按照22.37元甚至更低的价格估值。靠停盘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只有努力去创造机会,让企业走出困局才是最重要的。
    黄盛林2019-12-21 20:19:20
  • 一般流程是发审委审核通过后,过1~2个月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发行。
    龚帆元2019-12-21 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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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私募基金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在201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就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