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

齐志芹 2019-12-21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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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承担债务但无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如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一是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很多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掌握大量国有资产、资源,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产清算,中央财政不可避免成为“最后支付人”。这未免有点盲目乐观。考虑到举债地区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债务负担的严峻性,以及偿债来源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负债的偿付风险以及由此诱发的金融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仍不可小觑。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信用链条就有可能断裂,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二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地方债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地方债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直接关联程度较高。债务违约和兑付危机最终都会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区域性财政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当地方债规模和“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极限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就会倒塌。巨大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局和债务风险当中,还不可避免转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诱发经济和社会政治风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地方债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严格金融规则,不少地方债已经无法依靠“借新还旧”展期。如果按市场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过高的地方债直接推高土地和楼市价格,难以偿付的地方债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等风险敞口。巨额地方债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地方举债融资普遍不考虑偿付责任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只管借,不管还”。企业和事业单位把最终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下级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移给上级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推给中央政府,上届政府又把最终偿付责任延迟给下届政府,“击鼓传花”。一旦地方债风险爆发,只能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者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后只能通过债务重组、货币贬值转嫁债务负担,由全国人民集体买单。因此,地方债风险集聚、积累到一定程度,地区性风险就有可能演变为区域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社会信用环境,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最终拖累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威胁政治安全。
龚崇玲2019-12-21 23: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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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仅要摸清债务家底更要前移监管关口从机制及体制上强化债务管理,把地方政府融资还债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下面,笔者主要从债务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机构、风险预警、债务偿还等四个方面谈一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想法。一、建立债务统筹预算机制。政府债务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债务收支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批,有利于将项目清查分类使政府注意到以前所不知晓的债务风险。在债务预算统筹管理中要注重两点。一是加强债务计划管理。地方财政每年制定本级政府举债计划,并实行硬预算约束使其根据此计划进行举债;中央政府对地方发行公债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债务资金认购规模及具体用途。二是严格举债权限。对举债权进行四种限制,第一,举债程序限制,举债前必须履行特许或审批、登记、投票表决、授权等程序,如有的实行中央政府审批,有的实行政府部门审批,有的实行地方权力机关审批,短期借款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实施,而长期借款需由地方人大批准;第二,举债形式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通常以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为主,地方政府主要借款形式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长期贷款;第三,举债规模与期限限制,举债规模主要由上级政府确定每年的举债总规模,或制定固定的上限,通过债务承受能力上限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地方政府的举债期限为债务投资项目受益期内;第四,举债用途限制,除季节性波动造成财政收入不足使其短期借款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不能用于弥补地方政府经常性预算缺口。二、成立专门债务管理机构。在财政部国库司下设“债务管理中心”,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对各级政府债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各级政府债务能够及时偿还并履行承担的义务。一是对债券发行和银行贷款进行管理。财政部债务管理中心对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具备发行地方债券资质进行评估,各级债务管理机构严密监控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和存量规模,发债资金的流向,以及债务偿还等;债务管理中心用两种方式即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审核银行贷款规模,需求控制也就是借款方控制,相关指标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收入、扣除人员经费后的净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等,规定省及地政府的债权人,中央政府接管包括税收分享在内的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作为担保,并要求每月支付相当于省、地净经常性收入的15%,确保债务危机有效化解。
    龙宪连2019-12-21 21:21:12
  •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如下:1、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要求,严格区分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适度允许地方国有企业发生违约,以便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2、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3、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可引入成熟的、风险偏好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尤其是要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4、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中央可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或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好地支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5、适度加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是政府依法规范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扩展资料: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019年全国预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指导地方分别在2019年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需要注意的是,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中国网-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七措施规范管理。
    龚少英2019-12-21 21:07:51
  • 政府性债务是一把"双刃剑",适度举债建设、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来讲,不仅可以拉动内需、拓宽筹资渠道,还有利于加快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过度负债、监管不力,地方政府性债务则将导致财政风险、政府信誉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会拖垮地方经济的发展的脚步。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地方债。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两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
    管燕燕2019-12-21 21:03:03
  • 出台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长期来看难以持续,不能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一些地方多头举债问题突出,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举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重借不重还;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企业举债,在政府信用之外支付不必要的成本,融资成本高企;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风险不容忽视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及支持。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按照中央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审计,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了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指导思想《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明确,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二是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三是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四是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五是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主要内容围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二是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三是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依据新修改的预算法,《意见》明确,允许地方依法适度举债。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意见》就举债主体、举债方式、举债规模、举债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举债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规范举债方式。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并获得合理回报,既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也减轻政府举债压力。三是严格举债程序。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意见》同时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管理具体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意见》明确:一是控制举债规模。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都要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需要说明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规模控制,只是设定地方举债的上限。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二是限定债务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意见》同时强调建立对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三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债务资金是政府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未来的财政收入偿还,按照政府预算统一性与完整性的原则,应当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意见》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此外,为全面加强财政风险管理,《意见》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也要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约束机制从近年审计和统计结果看,地方偿债情况总体良好。同时,一些地方也存在偿债责任不清、偿债意识不强、偿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意见》明确建立地方政府偿债约束机制:一是划清偿债责任。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二是建立风险预警。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同时,与一些国家的政府债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同,我国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相关的项目建设,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发生偿债违约的风险也相对低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处理为有效化解风险,在建立长效机制的同时,《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一是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做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在建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的考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推进,也要谨慎稳健,做好新老转换之间的顺利衔接。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切实发挥债务资金对稳增长的积极促进作用,《意见》对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资金提出了明确措施:一是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项目续建和收尾。二是允许地方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三是对重新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有融资协议的允许继续按协议融资;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政府违规举债行为监督制约机制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行为监督制约机制,《意见》提出: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强调责任落实,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二是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通过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明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和债务收支要报人大批准,接受人大监督。通过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明确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接受市场监督和约束。三是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明确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要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辛国省2019-12-21 20: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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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结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已步入深水区。为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高压持续层层渗透,省、市、县多级多地近期摸底严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采取严把土地供应关口、整改平台公司等多项强有力措施化解存量债务,严控债务增量。对于严禁变相举债,严控隐性债务风险,从国家到相关部门一直三令五申,持续释放严管信号。不过,变相举债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防范地方债风险已经步入深水区。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会议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尽快把杠杆降下来,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部门层面,在去年以来地方债监管文件密集出台、曝光并问责了数起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案例的背景下,今年3月,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财政部还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13项要求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地方层面,多地已在对2019年经济工作部署时释放出严控地方债风险的明显信号。例如,江苏省强调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对于新上项目要从严把关。重庆市强调“坚决防止靠过度举债保增长的做法,决不能寅吃卯粮、透支未来”。吉林、江西等地也提出要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监督,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近期,不少地方都开会或发布文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举措。例如,湖南日前出台相关意见,采取“停建一批、缓建一批、调减一批、撤销一批”来化解存量债务,严控债务增量。业内专家指出,尽管目前地方债总体风险可控,但是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等行为,累积的风险值得重视。防风险位列今年三大攻坚战之首,既要有效严控隐性债务增量,又要合理有序化解债务存量风险,这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个艰巨的挑战,同时也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必然要求。来源:经济参考报。
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个值得引起中央政府重视,引起老百姓讨论的内容。各地政府的债台高筑问题,已经不是个案,不是属于某一个地方政府的问题,是一个全国各地基层政府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国家的GDP在以每年7%到8%的速度在递增;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地方政府的债务在逐步的增多。根据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36个地区2019年底债务余额共计3.85万亿元,比2019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了12.94%。专家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靠举债出政绩、大肆借钱融资的做法较为普遍,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增加,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逐渐加大。这确实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社会经济现象。债务的增大,形成债台高筑的局面。而举债者又是属于地方的各级政府,此种问题的出现,它直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桎梏,让我们国家经济增长指标成为一种海市蜃楼。什么原因让地方政府债台高筑?这不能不让我们从深层次的角度去探讨此类的问题。1、地方官员大搞政绩和形象工程,直接增加着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这个问题,老百姓都看得明白,每一位新官员到地方任职,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大搞形象工程,就是要在自己任期之内,以净化环境,美化家园为借口,大肆拓宽公路,拆除公路两侧的旧式建筑,硬化路面,大面积绿化。把老百姓正在居住的老式房舍,统统拆除,在上面栽上绿树花草。这样一搞,让社会都看到了新任官员辖区内的变化。殊不知,在进行这样活动的过程之中,是需要真金白银来支撑的。老百姓的旧房屋拆迁,需要对他们进行经济补偿。公路两侧所栽的绿树花草,也需要用资金购买的。因为这些项目是没有开发商投资的,所以就需要政府悉数买单。一个县在数年之内,连续进行如此的工程,政府的财力支出大大超出了收入的很多倍。无奈,政府只得举债对拆迁进行补助。只得靠借钱来绿化周边的环境。如此下去,债台越筑越高。其二,借助大搞新农村,建新社区的口号,大举借债。对于这样的问题,似乎成为了一个共性的问题。对新农村建设,有财力的要上,没有财力的也要上,哪怕是借债,也要让新社区的建筑上马。对于建筑新社区的问题,党中央的新政策是英明的。就是在当地财政许可的情况之下,建筑高层建筑,让农民住进新社区。这样一来改变了人居环境,二来节约了大量可耕地。但这个前提就是必须当地的财政收入达到了一定的条件,在不增加农民负担,不给社会制造矛盾的情况之下,才能从事这项工作。但是,到了基层,有的地方政府竟然曲解了上级的意图。他们认为,要建设新农村,就必须让百姓们住高楼。不管当地财力许可与否。就开始上马。圈一片地,找几个开发商,就开始盖高楼。结果是财政赶不上去。于是,大举借债就成为唯一的途径。笔者在现实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建社区,连续招标几个投资商开工,因为资金不到位,盖到中途停了工程。工地的农民工在麦收期间需要工钱回家收麦子,建筑商发不下来工资。因为当地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支付建筑用款。最后,农民工集体到地方政府请愿,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最后,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当地政府只得借债,首先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3地方政府举债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只要有条件、有机会都会这么做。地方政府大举借债,已经引起严重的财政赤字。而他们还款的方式,就是起希望于卖地。想尽各种的办法招商引资,再通过炒地皮的方式,把土地低价从来百姓的手里征过来,然后再用高出原价几十倍的价格,卖给开放商。但这样的恶果,就是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吗,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因为政府是低价买走的。农民从此失去了实际的收入。他们又陷入到新一轮的贫困中。昔日,他们尽管贫困,但是还有土地,最低的生活还是有保障。而今,失去了土地,连种粮食的地方也没有了。没有生活资料,有没有固定的金钱收入。重新返贫的几率增大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