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答应还款,原借款人还有责任债还债务吗

章超斌 2019-12-21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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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你一句,死的那位法律上称债务人,另一方为债权人。看借据中如何定你的责任,没有规定你承担完全的尝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讨债,在口头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在没有约定担保时间的情况下,担保时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因此,必须在借据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超过6个月,再去起诉,法院将以担保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而裁定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6个月哦!担保人在上述的时间内,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庭上就那比钱中部分还债,如果拿不到那比钱你就只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即:担保人负责偿还借款人尚未还清的部份。上述情况直接原因是你所说家属如:妻子,无力偿还。
黄益溢2019-12-21 1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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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债权人和债务人延长了借贷期限,改变了主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可视为重新签订的协议。原协议无效,原担保责任免除。
    黄睿斌2019-12-21 20:54:36
  • 根据担保人的类型不同,负的责任也不同。1、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2、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无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扩展资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人。
    米大同2019-12-21 20:36:58
  • 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守远2019-12-21 20:19:12
  • 担保人一般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时间到了不偿还,担保人是有责任承担的。一般的贷款担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连带责任担保,一种是一般的担保。主要看合同中承诺的是那种担保责任。1、如果说当事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对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还有一种就是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普法网贷款担保。
    齐显民2019-12-21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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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过各种方式,还是没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银监办“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943ddb0100fauu.html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