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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涉他合同的一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关问题。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但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保密,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应尽的其他义务。第三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有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第三人不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第三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第三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其效果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该由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偿还所欠甲公司的货款。但由于乙公司遇到突发事件,资金周转紧张,丙公司愿意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丙公司的这种行为实际属于由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作为第三人没有按时向甲公司偿还乙公司所欠债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对于该违约行为,应该由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丙公司。
齐敦禹2019-12-21 2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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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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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或者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前提是得有证据证明,对于口头承诺,没有证据是白搭。
齐春宇2019-12-21 2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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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开始看错了,应是不必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般通知以能够通知到为限,像这种找不到债务人的状况,你为了保全债权而与第三人协议一转债务,没通知到责任并不在你,所以应该由债务人承担这个未能通知到他的后果。所以我认为应该有效。如果你觉得不够稳妥,那么你可以改为和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就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合同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如果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你就可请求第三人履行。法律上讲,因第三人对债务的承担对债务人有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但是有偿债务承担和债务人债权人实现订有禁止债务移转特约的,债务移转协议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方能生效。因此如果没有这两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移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车建军2019-12-21 2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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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这种情况和担保类似,属于“债的加入”。如果第三人与债权人有“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主张”之类的约定,该约定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有效。
黄真浩2019-12-21 21: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