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黄燕利 2019-12-21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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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黄百煜2019-12-21 2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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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前面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赖鹏博2019-12-21 21:18:49
  • 一、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二、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四、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五、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六、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八、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九、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十、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扩展资料:一、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二、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三、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四、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五、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权利--。
    齐晓影2019-12-21 20:55:29
  •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享有股权,主要体现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个人不必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决定权。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营决策,股东和股东会不应干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除上述主要权利外,还包括如下具体权利: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对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权及退出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黄盛慰2019-12-21 20:38:11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缴纳出资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龚家风2019-12-21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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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无需承担责任。工人的工资与债务由公司破产时的财产进行偿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股东和法人在法律责任上的承担是不同,股东是按出资额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是广泛的。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什么是法人独立,下面笔者就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法律地位上的独立。这种独立是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区别于自然人,公司法人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即取得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可以独立的对外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自然人因为其行为能力受制于是否能够正常表达其意思,所以自然人在对外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出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情形。而公司法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时即同时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也就具备了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只要公司存续期间,其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身份不会发生改变。第二、财产独立。财产是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物质基础。公司法人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的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股东已完成的出资享有完整的支配权,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实行分离,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所以在实践中个别股东认为公司财产是自己出资的,自己有权利支配,甚至有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或挪用,该行为涉嫌侵犯公司的财产权,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非经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处分公司财产。理解了公司法人独立的含义后,可能有读者会说,即然公司成立后已经取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的财产也成为公司财产,股东是不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按常理说,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出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情况,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不正当行使权利,导致公司负债。公司成立后,虽然取得了法人主体身份,但并非股东可以任意行使权利,实践中相当一部公司大小事情一个人说了算,公司虽然有很多股东,但从来不召开股东会,大股东一言九鼎。公司在这种决策机制中,很容易出现股东权利滥用,并造成相关方的损失,主要表现:第一、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损失的,受损失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赔偿。第二、造成公司损失。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其他股东有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要求大股东赔偿。第三、造成债权人损失。如果因大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公司负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要求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被破坏即通常所讲的“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由法律强制性的作出规定,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由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需要透过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各位读者应该有所了解,但如何规避股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建议公司在成立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法人意志,特别是大股东的意志凌驾公司法人之上,如果期待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大股东需要重新回规到规范化经营上来,否则可能因小利失大利,甚至导致公司关闭解散,负担民事责任事小,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悔之晚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