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专业的问题高手进

逄书新 2019-12-21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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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规划下只是建议你现在高三大学最起码的是二本除了理工类本科会计本科也很不错为以后从事金融行业打下基础在本科时考下证券从业5门有实力还可以考注册会计师这样毕业后即使不读研起码也能找个正经工作如果直接读研那就读个重点大学的金融学或者会计学硕士一般大学的研究生基本没什么用除非你家有关系这期间最好考个CIIA或者CFA这样毕业后才能顺利进入投资银行部理工本科背景能让用人单位认为你头脑活跃思维敏捷而且对于计量金融学有更深入的理解数学和外语对于高端金融非常重要因为机构投资不是向散户那样看几个宏观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简单的财务报表而需要建立复杂的投资组合建立数据分析模型需要有数学基础所以会计和数学专业背景学金融相对其他专业很有竞争优势鉴于你的家庭不是很宽裕那只能靠你自己的努力先读重本的数学会计专业再考重点大学的金融专业研究生在此期间先考证券从业然后考CPA或CFA基本上毕业后去投行做项目助理没问题然后再积累几年经验考保荐人基本上就是金领中的金领了。
齐昌盛2019-12-21 21: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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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远只做自己知道的、擅长的、最有把握的交易。在其他时候,控制自己的手,容忍孤独,过滤掉那些毫无意义的劣质交易。任何人,完美的交易只是占据很少一部分;任何人,只要你交易的次数上升,无意义的自杀性劣质交易,会很快占据相当高的比例;其中任何一桩劣质交易,就足以让你陷入困境——这和是否老手无关。如果你做了太多的交易,你就会失去警惕,盈利的状态下尤其如此人的本性如此。这个市场有时候看起来是朦朦胧胧、欲跌更涨、欲弱更强,柔弱的可爱的性感的,是可以玩弄一把的。这就是我,包括绝大多数人,如此容易亏钱的原因。在这个市场上,没有所谓的“超级智慧”或“不可思议的运气”能摆脱交易规则的约束。市场是狡猾的,它不仅是最可怕的对手,也是最无情的裁判。它有时看起来很愚蠢,所以你认为它是在竹篮里,任你可以戏弄蟋蟀,但是当你失去警惕的时候,这时候你才发现,它原来是一条剧毒的眼镜蛇,而根本不是什么渺小可爱的柔弱的蛐蛐。市场上,“有限的接触”可以成为巨富;而“贪玩者”终将丧失一切!为何说牛市不言顶、熊市不言底?每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尤其是当市场出现大幅上涨或大幅下跌时,有人会说什么时候是顶部,什么时候是底部。更有一些市场分析人士编造出了“XX顶”、“XX底”的概念来,吸引了许多人的眼睛。不过,一些分析师认为,在股市中,应当是牛市不言顶、熊市不言底。很显然,这种观点才是相对客观、理性的。众所周知,所谓的牛市或熊市只是相对的。即使在底部,也不一定是底部。即使在顶部,也不一定是顶部。关键是手里拿着公司的票。票拿对了,熊市不熊,票拿错了,牛市不牛。事实上,“巴菲特并没有在熊市中抱怨错误的机票,也没有在牛市高兴拿对了票,而只关注自己所拿的票是哪家公司的票,它将如何慢慢上升。由于熊市有估值优势,低估值可以带来高报;牛市具有价格优势,高价格也可以带来高报。价值和价格统一,不仅在商品中,而且在股票中。只有价值和价格统一的股票才是投资价值最高的公司,以及能够获得最大回报的公司。下面给大家介绍各种形态与成交量的关系一、突破矩形与成交量的关系突破矩形是指股价在一个箱体内上下波动,之后向上突破的K线走势。二、上涨三角形与成交量的关系上涨三角形一般出现在股价上升途中,是一种整理形态。三、跌破矩形与成交量的关系跌破矩形与突破矩形形态相似,不同的是出现在股价下跌途中的整理形态。四、对称三角形与成交量的关系对称三角形与上涨三角形和下降三角形相似,可以出现在上涨趋势中,也可以出现在下跌趋势中。欢迎大家到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想法,我会在评论区给大家惊喜!有问题,发消息,每日在线解答疑惑,让我们一起交流,探讨股市,共同进步!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新红2019-12-21 2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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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