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券和股票的本质区别

黄照鹤 2019-12-21 20:10:00

推荐回答

虽然股票和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但是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者是企业;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制企业。
龚小艳2019-12-21 20: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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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风险大小不同
    任何一种投资都是风险和利益同在的,从以上的不同之处可以看出,债券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收益都是比较稳定的,而且其交易的周转率也比较低,所以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齐旺梅2019-12-21 23:55:18
  • 本金偿还不同
    在进入市场投资,都是携带有本金进行操作的,债券是到期偿付本金的,所以连本带利都能够得到偿还;而股票的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由公司进行支配,但是公司破产之后,就需要查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本金是无法进行回收的。
    齐新海2019-12-21 21:19:10
  • 因为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是不同的,所以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经济关系也是不一样的,依据其基本的概念可以知道,债券所表示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持有者是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的,债券持有者却没有。
    黄皖毅2019-12-21 20:38:36
  • 股市中的投资者都知道,股票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且股票在购买之前的股息率是不确定的,股息收入会随着股份公司的赢利情况发生变动,赢利多就多得,赢利少就少得,没有赢利就没有收益;相反的是,债券在购买之前,其利率是定好的,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不需要关注债券发行公司的经营获利情况。
    车建丽2019-12-21 20:21:04

相关问答

第六十四条 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拜读过 宋 先生的《货币战争》后,不经觉得这是一本惊世骇俗的小说,但如果作为学术著作来来,那么宋 先生的论述漏洞百出。因此我希望以此文作为对 宋 先生货币战争的批判。我的观点可以概括为:1.金本位不应该也不可能被复辟,信用货币将会继续存在;2.但信用货币的发展必须在严格限制下进行。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希望现澄清一点: 宋 先生所说的国际银行家家族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我以下的分析。原因很简单:1.国际银行家家族既然神秘,其存在的准确性不可以随意肯定;2.即便其存在,由于国际银行家的控制力无论在金本位,还是信用本位的货币制度基础上都足以破坏整个金融秩序,因此我们可将其影响设为一个常量,在此基础上分析金本位与信用本位的差别。一.我的第一个观点是:黄金两方面迅速扩张,随之而来的是信用无节制膨胀,并且整个金融市场中不同风险偏好类型的参与者被日益连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通过商业银行体系和房地产市场与实体经济实现互联,再以美元的世界货币地位绑定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这种紧密的关系网也成就了利益与风险的传导机制,市场繁荣期,个参与者通过这套机制分享高额回报,而如今则共同承担巨额损失,可见损失和利益均不产生于这层关系网,而是来自其源头——信用的扩张!但是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这种信用扩张并非产自信用制度本身,而是来自信用制度的使用者。说的更明确一点:网络金融泡沫的破裂和“911事件”的爆发式美国经济濒于衰退,信用制度在此时显示了其强大的威力,美国人将信用货币与实体经济的结合点设立在房地产业,并由此将强劲的的需求扩散到其他行业,不可否认,房地产业强大的辐射能力很快将美国经济带上快车道。截至此时,信用制度都还在发挥积极作用,但当人们开始进一步追逐货币利益的时侯也开始扭曲信用制度。顾名思义,信用制度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就需要对信用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并确立一个合理的衡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主体是不具有信用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信用经济的一部分边界,一旦越过信用经济将会逐步丧失其根基,当美国投行们把金融巨人的一般身体都已除了信用边界,那么这已经不再是信用经济所统辖的范畴了,其爆发危机是必然的,因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那些不具备信用的市场主体可以很好地履行还款义务!信用制度是否会将经济自发的推出信用边界呢?我的答案是,现行信用制度会,但完善的信用制度不会。这需要再来仔细看看到底是何种因素导致投行们舍身踏出信用边界的呢?资产通货膨胀。没错,房价的持续上涨,而且无下降趋势,造就了本无信用的人具备的很高的信用,而在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地方,通货膨胀不可避免,这与信用制度并无直接联系,之所以信用制度与通货膨胀联袂为我们送上了这一场百年不遇的大危机,那是因为信用制度的另一侧边界被通货膨胀所掩盖了,人们本就不清晰这另一侧边界的具体位置,再加上资产通货膨胀的猛烈冲洗,无论当政者还是银行家都忘记了这条边界的存在,慢慢的通货膨胀也彻底腐蚀掉了信用制度的这一侧边界!在前面我曾谈论到通货膨胀的好处,而此处正好补充了通货膨胀的危害!那么通货膨胀的这种危害真的出金本位之外无其他方法可以消除吗?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信用制度的边界不是由通货膨胀决定的,而是制度内在决定的,通货膨胀只是混淆了边界,要想遏制通货膨胀的信用边界的蚕食,就必须以政治权力和法律等最坚固的“材料”来修筑这条边界,即在建立金融制度时,必须分清实体经济与金融的主次关系,并以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和财富的真实积累为原则,实际做法我在第一部分结束也就是我在第一部分论述结尾处所陈述的那两点!三.在即将结束本文之时,我想在对之前的论述做一个总结,由于金本位是信用本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具备期一般形式所不具有的更强的约束条件,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经济的发展同时稳定了物价,但其限制条件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严重的约束线,所以不再适用,而现行的一般形式的信用本位可以解决金本位对经济的制约作用,但如果不能以法律获国家权力的形式明确其内在要求所构筑的信用边界,那么通货膨胀将持续地、猛烈地蚕食这一系列边界,并最终摧毁经济发展成果。因此我们既不能回到落后的金本位,也不能奔向无疑延续的超信用本位,我们所需要的应该是一种被严格限制的信用本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充分利用信用增广和通货膨胀所带来的种种好处,促进经济发展和实际财富的积累。
看了一下公司法股东会的权力: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董事会报告4、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可见,发行公司债券是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的,而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公司融资的一种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资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再看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级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可见,董事会应该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因此,对于公司融资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法。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偿还。两位可以在离婚时协议共有债务归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主张债权的。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