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从长远来看,重整说的是给予企业6个月到1年的期限,若在这期间企业经营状况扭转,可以继续经营。而破产说的是马上进入破产清算。前者职工可以继续工作,而后者职业只能在获得补偿后离职,从这个角度来说,重整对职工更有利。但是重整是由企业提出,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只能进入破产程序。
车建光2019-12-21 21:18:40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管燕燕2019-12-21 23:54:59
-
我试着回答一下吧。1、法律功能:A破产重整,是通过重整程序使债务人获得新生,债权人以暂时不能获得清偿或者协议减少债权为风险来换取债务人整顿、复苏,该过程一般比较漫长,但如果债务人重整成功,债权人就能获得全额清偿。重整程序不仅保留了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亦能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还能稳定职工,在牵涉上市公司时,重整程序更能稳定股民情绪。B破产和解,也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比如减免部分债权或者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且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现实中,和解程序对债务人的挽救不如重整程序,因为和解只是减免了债权,但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式如果不改变,依然会走向破产。C破产清算,是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缺乏清偿能力时,经法院裁定进行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权比例公平收到清偿,债务人也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得以注销主体,无需再承担责任。2、启动原因:A破产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法律赋予破产重整更宽泛的启动原因,即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B破产和解,是司法程序,可以由债务人在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出破产和解。即启动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C破产清算,根据破产发第二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也是一般启动原因。3、申请人:A破产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B破产和解,债务人;C破产清算,债务人、债务人的清算组、债权人以及证监会、银监会。~。
黄盈碧2019-12-21 20:55:18
-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赵飞跃2019-12-21 20:37:58
-
1、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制度则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2、破产重整企业重整制度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3、破产保护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扩展资料破产重整中的功能1、破产保护的功能:企业一旦出现危机,如果债务人判断可能会被债权人拖垮,就会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一旦申请破产程序之后,所有的债务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都立即解除,有关执行措施必须终止。2、摒弃和排除非理性选择的功能:由于破产重整是在司法保证下的谈判,有其运行的规则和方式,有其分组和表决的标准,避免了相关方过于蛮横,取得不当的利益,所以是对理性谈判的强制保证。3、鼓励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自行营业:如果一个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入了破产程序,它原来的高层的管理能力将大大的受限,其大部分的管事务将移交给案外的管理人,且鼓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自行营业。4、重整的模式多样化:主要有存续型和出售型,较为灵活。5、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关合同:即管理人有一定的选择履行权,如果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挽救这家企业还是有价值的,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下去。6、利息停止计算:一旦进入破产,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利息、罚息即停止计算。7、担保债权暂停行使:如果一家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那么原来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义务的行使也要受限。8、集中管辖:但是如果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它的民事诉讼只能集中管辖,所有针对该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保护。
辛国红2019-12-21 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