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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另外,上述解释同时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黄盈瑞2019-12-21 23: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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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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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简单解释一下:A建议题主把我讲的这些画个简单的图,就好理解了。
齐晓涟2019-12-22 0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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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扩展资料: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1、同时行使将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现债务人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的情形。正是因为制度设计目的不同,所以各自存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要件,因而不可互相替代,而同时主张二者将会导致两项制度在制度功能上相互替代,这与法律设置两种制度的目的并不吻合。2、同时行使将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对象。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旨在恢复债务人财产。在某些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也可能具备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例如,在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无期限地推迟债务履行协议的情形下,债务人并没有完全处分其财产,其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只是推迟主张债权的时间,此种行为表明债务人实际上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针对此种情形行使撤销权以后,债权人也可以主张行使代位权。但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当然,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恢复原状,债权人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直接以债务人的名义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或返还不当得利;二是以债务人名义请求法院执行撤销合同的裁判,此种情形称为代位申请执行。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在代位执行中,只是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纳入执行对象。因此,与代位权的行使存在明显区别。3、同时行使将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通说认为,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代位权的行使则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同时行使就打破了代位权和撤销权在行使范围上的差异。代位权-撤销权。
齐月利2019-12-21 2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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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并使用了“代位权诉讼”的字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去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维护经济的稳定。从这一角度出发,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债权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并不违反代位权设立的初衷。虽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仲裁协议以及其他法律关系,但代位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次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而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次债务人最终承担的责任亦未超出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义务范围。因此,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并无问题。
车小霞2019-12-21 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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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使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扩展资料: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
龚学进2019-12-21 2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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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齐新英2019-12-21 20:40:18